|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专题报道 庭审直播录播 民意沟通

 

违约金责任的成立条件

发布时间:2012-11-27 14:47:58


    违约金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由于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违约金责任是对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行为的一种带有惩罚性质的经济补偿手段,不论违约的当事人一方是否已给对方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

    违约金责任成立的条件包括:当事人之间必须有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合同签订后,一方有违约行为存在。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有关违约金的事先约定,则在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无法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只有在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才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一般来说,各种违约的形态,如不履行、不适当履行,迟延履行等都可以导致违约金的支付,但是当事人在合同中仅就某种具体的特定行为规定了违约金责任的,则应以合同具体规定的特定的违约行为作为支付违约金的条件,如果没有发生此种违约行为,则不会依据合同的规定请求支付违约金。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