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政法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解决矛盾纠纷、协调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工作。当前,我国正值社会转型的临界点,各种矛盾纠纷大量出现,表现出类型多样化、主体多元化、内容复合化、调处疑难化、矛盾易激化等特点,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社会对法院的工作要求不再仅限于依法公正裁决,而是上升到科学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被誉为“东方经验”的调解模式因之成为新时期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习惯性首选,而矛盾纠纷的多元化必将决定着调解方式的多元化,矛盾纠纷的复杂性也不能寄希望于单纯依靠某一个部门、某一种形式来很好地实现定纷止争。实践中,亟待通过整合社会资源,拓宽调解渠道,建立起一种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法院指导下,以诉讼调解为核心,民间调解和行政调解等调解机制衔接配合、顺畅有效的矛盾纠纷调解新机制,实现对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预防和成功调处,这对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调解制度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这一中国式的传统人文精神在新世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中得到了丰富和发展,被赋予了鲜明的时代意义。一个和谐的社会,不讲法治不行,但光讲法治、没有伦理要求也不行。多元调解就是将社会、伦理因素妥善融入纠纷解决机制中,用柔性手段处理矛盾冲突,使对立双方在相互理解与宽容中自愿妥协达成一致。在强调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理念的法制国家,调解制度与“和谐社会”有着必然的联系。
(一)调解制度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促进作用。一个社会是否和谐、健康,关键是要看它所具有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否健全、完善。调解,在中国被实践了几千年,深深渗透于政治、经济、文化以及民族心理中,成为中华民族特有的财富和传统。长期以来,它以简便、快捷的方式和在化解矛盾、消除纠纷、息诉止争中的独特作用,使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与诉讼相比较,调解至少具有节省诉讼费用、结案迅速、目标灵活而富有弹性、不伤感情、符合国人文化心理等五方面的优势。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调解兴,则社会和谐现;调解息,则社会和谐亡。
1、调解的诉讼性体现了“民主法治”要义。调解制度的诉讼功能是指调解作为一种诉讼手段对诉讼活动的促进和实现。该功能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调解制度在内容上的包容性。司法实践中不仅可以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还可以在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外一并解决更多的争议,而不必一一另案处理。既可以就与诉讼请求有关的事项进行调解,亦可以就属于反诉范畴的事项一并进行调解,突破了裁判只能就当事人诉讼请求进行裁决的局限性。二是工作效率上的快捷性。调解不受答辩期、举证期等期限限制,调解时间的安排非常灵活;不受庭审程序限制,可不经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程序直接解决争议焦点问题;调解不受合议庭形式限制,可由主审法官一人主持调解,合议庭其他成员不是必须参加,从而节约了审判资源。三是诉讼成本上的低耗性。调解无需支付鉴定费、公告费、邮寄费等费用,节约了大量成本;对法院和法官而言,可以减少诉讼环节,文书制作更加简便,申诉案件大大减少,不存在上诉案件,从而大大节省了诉讼资源,提高了办案效率,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四是在执行上的自觉性。因为是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经过调解过程的磨合,矛盾已经得到了一定的释放和调和,双方对调解结果具有一定的认同度,因此,调解结案的案件当事人大多能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2、调解的合意性契合了“以人为本”理念。和谐社会是尊重权利、崇尚人文关怀的人本社会。调解制度的核心原则是“自愿”,争议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实现互利双赢、息事宁人,彰显了便民、利民、助民的“以人为本”理念。从某种意义上讲,调解制度有利于改善政府与民众、社会与民众、民众与民众之间的联系,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推动和谐社会建设。
3、调解的公正性符合“公平正义”特征。调解是以维护争议双方的公平正义为目标,不仅体现在处理纠纷时以双方的权利义务为中心,而且在处理纠纷中调处人员始终秉持公平、公正的理念分别做双方的思想工作,促使双方互谅互让,并引导争议双方对自身权利进行妥当处分,促成矛盾化解,纠纷平息,实现争议双方的利益最大化。争议双方对纠纷的真相和自己的利益所在十分清楚,经过自愿选择的处理结果,应当最符合他们自己的利益需求,也最接近争议双方所追求的公平正义。和谐社会要求妥善协调所有社会成员和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可以说,调解过程体现出的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公平正义特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4、调解的维稳性满足了“安定有序”要求。稳定是和谐的前提和基础,维护社会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调解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方式,能够化解矛盾,削弱对立,真正做到息事宁人、胜败皆服;能够防止矛盾激化,预防“民转刑”案件的发生;能够宣传法律,增强民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减少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同时,调解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群体性事件及涉诉信访事件的发生。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人们的生活从过去主要依附于单位而转向社区化,社区的和谐与否最直接影响到和谐社会的建设。例如物业纠纷、商品房合同纠纷等就恰恰反映了这个特点。调解的灵活性决定了它能够合法合理地公平分配争议双方的权利义务,真正达到定纷止争的效果,同时可从源头上消除信访案件,维护社会和谐。
(二)和谐社会理念对调解工作的指导意义。和谐社会规定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妥善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社会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等内容,包含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对调解工作具有极强的理论指导意义。
1、依法治国方略是调解工作的基本主线。调解工作是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的一种方式,它与依法治国的理论基础是一致的,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内涵更为宽泛,不仅包括依法行政、依法司法,而且包括依法行事,即在处理一切事务时都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办理。依法治国和调解工作是面和点的关系。因此,调解工作必须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只有依法才能使调解更加有力地发挥其职能作用。
2、公平正义要求是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谐社会中的公平正义是要求在对社会综合利益分配中体现公平正义。调解工作就是在解决争议双方的利益分配问题,它追求处理结果的实质正义,契合了和谐社会中公平正义的目的和价值趋向。因此,在调解过程中,要运用和谐社会中的公平正义原则,对争议双方的利益进行全面准确衡量,使利益分配更趋理性,确保公平正义。
3、诚信友爱原则对调解工作的辅助作用。诚信友爱即全社会的诚实守信、平等友爱、和睦融洽。调解工作的目的是化解矛盾,维护和谐的人际关系,二者在此点上是吻合的。有了诚信、友爱、和睦的良好人际关系,即使发生纠纷,也能够协商解决,这是调处矛盾纠纷的基础,反之则没有调处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可能。只有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调解处理矛盾纠纷才能得以实现。
(三)和谐社会需要多元调解衔接化解纠纷。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市场主体多样化的趋势日趋明显。多样化的经济主体、多层次的经济关系、多角度的经济交往,势必对争议解决方式提出多样化的要求,以满足不同主体在不同经济社会关系中对公平与效率的不同需求。此时若想更好地发挥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必须更新调解观念,改进调解方法,创新调解机制。人民法院要积极支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等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尽快形成以司法调解为先导、多种调解并举的新机制。要特别注意处理好“三种关系”:
1、司法调解与司法裁判的关系。法院要严格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十六字方针,尽可能引导当事人在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加大通过司法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比重,尽可能避免一判了之,降低诉讼成本。
2、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关系。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支持人民调解的工作。凡是经人民调解后达成的有民事性质的合理合法的协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尽量避免此种以非诉方式解决的纠纷再度进入司法领域,从而有效缓解诉讼压力。
3、司法调解与其他调处主体的关系。与传统的司法调解相比,促进多样化调解机制的建立是新时期司法调解工作的一项新的重要任务。行政机关和仲裁机构有权对尚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进行非诉调解。调解未果,当事人可以继续选择进入诉讼程序。司法调解要主动与上述调解搞好衔接,激活调解资源,依法引入社会力量协助法院调解解决社会纠纷。
二、对多元调解衔接工作的探索与实践
在人类的社会实践和生活中,可以说矛盾无处不在,纠纷也无处不在,纠纷的无限性与诉讼资源的有限性、纠纷的非经济性及低经济因素与诉讼成本高昂性之间始终存在矛盾。对此有一位学者说:裁判是一种很奢侈的纠纷解决方式,让所有的纠纷都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是不现实的,大量纠纷通过非诉方式解决依然是不会改变的。作为一个刚刚成立不到四年的年轻法院,我们大庆高新区法院在不断强化司法调解的同时,一直潜心钻研多元调解机制的衔接策略,出台了《关于建立多元调解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整合资源、抢前抓早,依法、及时、到位地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纠纷,尽最大可能消除隐患,努力为辖区和谐社会的构建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重点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突破庭审调解的局限,使调解工作向纵深延展。确立了立案前调解、庭前调解、庭审调解、庭后调解、裁判后调解、执行中调解六大环节,并以庭前调解为主的格局。将调解程序置于开庭审理之前,实行调审分离。在调解过程中,法官仅可以拥有以下职权:一是提供庭前调解机会,并提出建议和必要的援助,如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产生有效的调解协议,则调解程序结束;如果调解不成再移送审判程序。以往的审判调解多以庭审调解、庭后调解为主,实践证明这种单一环节的调解模式的效果并不理想。2005年至2008年,全国民商事一审案件调解结案率接近40%。然而在我们把调解环节纵向延伸并加强庭前调解后,调解结案率达到了70%以上,调解撤诉率接近90%。庭前调解有许多优点:一是不受答辩期、举证期等期限限制,调解时间的安排非常灵活;二是可由主审法官一人主持调解,合议庭其他成员不是必须参加,节约了审判资源,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三是不受庭审程序限制,可直接解决争议焦点问题,效率较高。目前我院庭前调解撤诉案件占总调解撤诉案件80%以上,并且大部分在一个月内结案。
(二)延伸工作职能,实现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大对接。人民调解是化解纠纷的第一道防线,诉讼调解是解决矛盾的最后一道防线。为实现两道防线的有效对接,我院推出了三项举措:
1、适时主动引导,强化同步衔接。通过推行法官主导下的适度社会化多元调解机制,实现了诉前社会调解和诉中协作调解的有效衔接:一是推行立案预登记制度。要求在立案前,对当事人进行导诉和诉讼指导,做立案预登记,对“未经民调组织调解,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或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主动宣讲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和优势,详细告知诉讼风险和成本,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暂缓立案,将案件移交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通过与人民调解的同步衔接,促成当事人以非诉方式解决纠纷。实践工作中,我院探索出了一套“情景调解法”,调解室的布置充分体现人性化的特征,达到“减三分严肃,增七分温馨”的效果。一对夫妻,由于女方怀疑男方有外心,便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到我院起诉离婚。立案庭的同志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推荐二人到调解室进行调解。后经调解员多方了解得知,这对夫妻有着较好的感情基础,而且有一个聪明可爱的儿子,只是由于男方工作繁忙,且性格内向,不善与人沟通,使二人之间产生了误会与隔阂。调解员对症下药,分头做好说服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后,未经诉讼程序,两人便尽弃前嫌,重归于好,牵着手离开了法院,就这样通过调解保住了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三年多来,调解工作室共接收类似的诉前纠纷685件,当场成功调解576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二是在法院成立专门的诉讼调解中心,建立与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信息互通制度,随时向人民调解组织求助,由其协助法官进行全程诉讼调解。截止目前,通过该中心共进行诉讼调解2174起,调撤案件1951起,调撤率达到了89.7%。2009年4月,在审理付某与高新区一家公司标的额25万元的买卖合同纠纷时,被告付某突然失踪,主审法官在被告住所地街道调解委员的配合下,连续蹲守三个夜晚,终于找到了被告。后经法官和调委会共同做工作,被告付某终于同意还款,使这笔“死账”起死回生,为原告盘活了资金。
2、依法确认效力,增强民调信度。基层调解组织的威信直接决定着调解工作的好坏,只有对调解组织调解协议给予足够的肯定,确立其权威性,基层调解组织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诉前调解成功的,即以人民调解委员会名义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再由法院审查立案,进入一般的诉讼程序;对于诉前通过民调组织成功调解,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确认协议效力或变更、撤销协议等请求的,我院在受理时,除法律规定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外,坚持快立、快审、快结,对有效协议坚决维护,对瑕疵和错误及时纠正,以此来提高人民调解在民众中的威信,使申请诉前人民调解逐步成为民众解决日常民事纠纷的习惯性首选。截止目前,我院共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187件,维持数173件,维持率达到了92.5%。
3、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人员素质。建立了人民调解指导员制度,选派政治素质过硬、审判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担任调解指导员,对辖区内民调组织进行日常业务指导,对他们在调解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予以解答。同时,积极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对调解员采取集中授课、邀请参加庭审旁听等方式进行业务培训,切实提高人民调解组织的队伍素质和调解员依法、灵活、高效调解的能力。建院以来,高新区范围内参加过培训的人民调解员已达50多人次,培训效果十分显著。2009年以来,我院通过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调撤案件的成功率为85.3%,与2008年同期相比,上升了10.95个百分点。
(三)拓展调解主体,实现与非民调机构组织的密切协作。通过建立横向联动联调机制,适时发挥行政和解、民众团体调解、行业协会调解及中介组织调解的优势,在法院外部形成了党、政、工、团、妇等机构组织共同参与调解的多元调解体系。统计显示,2008年以来,通过上述方式调解成功的案件数已达到1064起,占全部调解案件数的16.4%。
1、建立运行行政争议协调和解机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我院建立了行政争议的协调和解机制,对因土地纠纷、劳动争议、医患纠纷、房屋产权纠纷、物业管理纠纷、消费者权益纠纷、产品质量纠纷、环境污染纠纷等提起诉讼的,我院根据当事人意愿和案件具体情况,主动做好协调和解工作,提出协调方案供当事人参考,也可由当事人申请法院进行协调并提出协调处理方案,由合议庭作出积极回应和处置。我院行政庭提出,把协调和解工作做到案外,追求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我院建院之初审理的第一起案件,就是高新区组织人事劳动局提起的,对不为劳动者缴纳保险的29家企业进行处罚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通过我院的法官走访和调查,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不但维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整顿了劳动用工市场,而且起到了在第一时间为劳动用工维权的效果,使600余名农民工得到了企业办理的保险。用他们自己的话说,就是住进了“保险箱”。
2、与民间团体组织形成良性互动。我院积极与基层党组织、民众团体、行业协会及中介组织等机构组织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有问题及时进行沟通和联系,运用多种调解力量形成合力,使大量影响企业发展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庭前。2008年4月,在处理两家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时,为消除矛盾,维护稳定,我们及时与双方的党组织取得联系,共同做了大量的庭前调解工作,最终使原告放弃索要利息,被告当即一次性给原告付清了44427元的货款,使这起拖了三年多,矛盾日渐激化的欠款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2009年3月,我院受理了原、被告双方均系外国人的首例涉外债务纠纷案件。被告加拿大籍外语教师嘉瑞•孟希汉在加拿大人迪恩•孟克投资经营的好多朋餐饮有限公司就餐,在结算时因费用问题与酒店发生争执,双方矛盾不断激化。庭前调解时,在英语学会翻译人员的协助下,面对情绪比较激动的被告,主审法官耐心细致地为被告讲解法律法规,认真做好被告的思想工作。合议庭又对原告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阐明利害关系,劝其在当前金融危机的大环境下,应想尽一切办法,加快企业资金周转,把人、财、物从诉讼中解脱出来,树立企业的良好信誉。这样,经过近3个小时的耐心调解,原、被告双方最终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原被告双方同时竖起了大拇指,不停地说:“OK”。
(四)转变服务理念,践行“五凭、五心、五调”新做法。深入挖掘人力资源,与全体干警、当事人亲属、代理人、行业专家、社会知名人士联动共同开展调解工作,打造出调解工作的新亮点。
1、凭着亲民的热心,与全院上下联动及时调解。在法院内部形成主审法官、合议庭、庭长、主管院长、院长层层调解体系和全院上下共同参与、协同作战的调解模式,通过实行首问负责制和调解绩效考评制度,推出“三敞开、三欢迎、三深入”的亲民举措,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在某银行与赵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赵某一直下落不明,信息不通,使国家一千三百余万元人民币难以回拢,案件陷入僵局。面对这个“入海的泥牛”,分管执行的副院长和执行局长亲自参加执行,通过7天的布控蹲点,终于将赵某拘传到法院。主管院长亲自找他谈话,讲道理、摆利弊、分析得失,面对法院有理、有力、有节的调解攻势,逃债、干扰执行的赵某与申请执行的银行终于达成一致意见,赵某自愿将价值1500多万元的房产出卖还债。
2、凭着为民的真心,与亲友同学联动深入调解。充分发挥当事人同学及亲朋好友这一特殊人群的人格感召力和亲合力促成调解。2010年5月,由于被告李某在合同到期后未按合同约定偿还银行200余万元借款,我院在实施诉讼保全后,当即把被告李某传到法院,敦促其迅速还款。在民二庭庭长闫子路和办案人员多次与被告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及时请来了被告李某的知心朋友和单位领导,大家一起做李某的工作,药到病除,终于促成和解。
3、凭着保民的诚心,与代理人联动扎实调解。在审理涉企案件时,我们注重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利益,通过引导律师、代理人共同释法解疑,发挥他们在调解中的特殊作用,使一些疑难案件能够依法调解结案,杜绝了“啃企”、“赖企”现象的发生。被告李某在某公司处租赁到一处房子,并花70万巨款进行了装修,却以房屋质量有瑕疵为由未在约定期限内交付租金,原告公司遂将李某告上法庭。法官与被告的律师一起对其进行释法解疑,阐明法律规定,摆明利害关系,使被告打消了乘解除租房合同之机“赖企”的念头,放弃了诉讼主张,原被告双方依法达成了调解协议。
4、凭着爱民的公心,与科技人员联动科学调解。高新区是高科技企业集中的地方,为了公正审判,依法爱企,我们通过与科技人员携手,把精通技术、有说服力的专业技术人员请到法院协助调解,使科技案件的调解率达到了80%。高新区一家企业与王某开办的网络公司签订了网站服务合同,约定由王某给这家企业制作网页,如客户不满意可退回全部费用。该企业发现王某的网站没有达到服务要求,将王某诉到我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全部服务费。由于法官缺乏相关专业知识,难以开展有效调解。法官从爱护企业的角度出发,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走访了精通网页制作的专家,掌握了和案件有关的技术知识,把原被告组织到一起,请专家点评说理,最后专家拿出了支持原告方的意见,并用科技知识说服了被告,使双方自愿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被告退还原告全部服务费。
5、凭着扶民的信心,与知名人士联动高效调解。在审判工作中,我们把依法扶持企业发展,作为审判工作的重中之重,想千方设百计为企业保驾护航,在处理一些标的金额大,影响企业发展的民商事案件中,与知名人士联动办案,利用知名人士的社会公信力,用信心和耐心调解经济纠纷案件,扶持企业健康发展。
尝试建立运行多元调解衔接机制以来,我院共受理各类案件9 254起,审结8 870起,民商事案件的调撤率最高时达到了92.7%,通过调解手段理顺债权债务关系9000余万元,解决诉讼标的额1.85亿元,使近1.3亿元涉案资财得以活化并投入生产流通。所审案件无一更审改判,无一信访。黑龙江省高院领导偕同《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记者专门来大庆高新区组织召开了题为:“大调解促进企业大发展”的座谈会,并对我院调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报道。在此基础上,我们正在尝试开展刑事和解工作,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审判政策,做好减少和化解社会对抗工作。一方面,对罪行轻微的犯罪人员,尽量适用非监禁刑和缓刑,切实做到“两减少”、“两扩大”。另一方面,深入开展刑事案件和解工作,使轻微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得以调解解决,从而化解矛盾,减少和弥补被害方的损失,钝化、消除轻刑案件的社会对抗。在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尝试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前置、调审程序分离、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引入。
三、多元调解衔接机制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多元调解衔接机制在实践中易出现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部门认识不够,组织领导缺位,调解工作一盘棋的格局有待形成。多元调解衔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单独依靠某个或某几个职能部门的努力是无法实现的,需要举全社会之力共同完成,必须通过高位的组织机构、健全完善的管理网络来统筹运作、掌控全局。但目前全国范围内完成此种组织体系建设的城市仍为数不多,有的城市虽然建立了组织体系,但级格不高、运转不力、协调不畅,效果一般。同时,有的行政机关、政法职能部门和社会组织缺乏对和谐社会大局观的足够认识,对通过多元调解有效衔接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新机制重要性的认识还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认为解决纠纷就是法院的事,与己无关。工作积极性不高,疲于应付、办事拖沓、弄虚作假,虚报、谎报、瞒报工作成绩的情况也十有发生,严重影响了调解工作的整体效率,阻碍了和谐社会建设进程。
(二)人员素质偏低,调解经验不足,基层人民调解的权威性难以保证。目前,基层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政治修养、文化水平都不是很高,工作经验也相对不足,单纯的依靠培训和实践培养,又需要花费很长的周期,短时间内难以见到实效。通过基层调解人员达成的调解协议,在某些时候,效力在诉讼中难以得到完全确认,直接制约调解衔接机制实际效用的发挥。
(三)特殊规定较多,普遍适用性不强,行政调解的实践效果不够理想。现行的行政调解机制大多处于闲置状态,原因在于我国现行的大部分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中所涉及的行政调解机制达40余项,主要以特定领域的民事纠纷为调解对象,如消费纠纷、电信纠纷、资源权属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但在实践中,这些行政调解机制很少被利用。
此外,由于对委托调解、协助调解等缺乏必要的激励机制和责任机制,容易导致人民调解员对主持委托调解或参与协助诉讼调解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有一部分诉讼当事人不愿意选择委托调解或协助调解,认为此举增加了自身诉累,个别当事人甚至对法院产生推诿诉讼的误解。
四、对进一步完善多元调解衔接机制的几点思考
尽管我院在强化多元调解机制衔接、维护社会和谐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距离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在个别环节上还存在不尽如人意之处。鉴此,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完善多元调解衔接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开创多元调解衔接工作格局。多元调解衔接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具有突出的社会性,需要合全社会之力才能打开良好的工作局面:首先,应努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主抓、立法前导、社会引导、法院指导下的高位组织领导机构。健全完善市、县(区)两级多元化调解衔接工作领导小组,由各级政法委书记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管理工作。其次,要在全市各乡镇、街道和国土、工商、治安、商业等行政部门及工会、妇联、工业园区、行业协会、村居社区等组织设立足以覆盖全市的调解衔接站点,指定特邀调解员或聘任调解员常驻调解衔接站点,各站点确定责任法官,定期联系,进行经常性工作指导。将原有的衔接主体扩大为诉讼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以及工会、妇联等其他矛盾纠纷调处组织,做好调解力量的衔接、工作制度的衔接、职能部门的衔接和社会资源的衔接,充分发挥各类调解组织的工作优势,共同参与解决矛盾纠纷,形成维护社会和谐的整体合力。通过“三调解、一指导、一确认”三种衔接方式,真正打造出各层级分工明确,各部分完美衔接,静动态结合,网络化分布的多元调解衔接工作新格局。
(二)强化思想认识,筑牢多元调解衔接工作根基。调解衔接工作是各种调解方式互动共赢、共促和谐的创新性实践。进一步加强调解衔接工作,对于提高非诉调解组织调解能力、提升调解协议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化解矛盾于萌芽状态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全社会应当统一思想、深化认识、积极投入、营造氛围,不断推进和努力提升调解衔接工作,共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同时,各调解衔接工作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大力宣传调解衔接机制的优势和实效,提高社会公众意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仲裁和司法调解要集聚合力,紧密配合,形成良性互动,努力实现“案结事了”的大调解格局。各相关单位和组织应主动融入,积极参与调解衔接工作,将调解衔接工作纳入其工作职责范围。应积极运用调解衔接机制和平台,着力做好民生案件、重点项目案件、信访问题和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调处工作。完善落实联席会议、情况通报、纠纷联调、矛盾排查等制度,共同推动调解衔接工作长效机制的建立健全和完善提高。
(三)强化机制保障,确保多元调解衔接工作成效。建立健全科学、高效、实用的运行管理机制,是确保多元调解衔接工作取得预期成效的重要保障。以下五种机制必须牢固建立并长期坚持下来:
1、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建立健全财政保障机制。各级政府、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加大对调解衔接工作的支持力度,为调解衔接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应将调解衔接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拨出专款并确保专款专用;应结合实际,配齐配好相关工作场所和人员,加强业务培训,落实薪酬待遇,不断提高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确保调解衔接工作顺利、高效开展。
2、强化行业管理职能,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一方面,要制定包括目标考评制度、岗位责任制、联席会议制度、调解衔接工作流程在内的制度体系,印发《多元调解衔接工作指挥手册》。尤其要出台一套科学、实用的目标管理考核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调解衔接工作纳入综治和平安建设考评内容,明确规定工作量化指标和动态指标及考核标准,由领导小组定期对参与调解的所有单位、部门和个人进行认真考评,奖优罚劣,彻底解决“干和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问题。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全面营造诉讼调解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良性互动的综合调解系统。一方面,要加大日常的监督检查和监管力度,市区两级党委、政府、全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调解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将辖区内的调解衔接工作作为视察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定期或不定期听取情况报告,对辖区内的调解衔接工作进行视察、调研、指导和执法检查。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并作为人大常委会任免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因决策不当、工作不力、玩忽职守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另一方面,各调解衔接工作成员单位也要不断强化内部管理,要把调解衔接工作当成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切实抓紧、抓好、抓实,务求实效。
3、加强防控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预警排查机制。要切实抓好集中排查调处工作,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完善排查化解长效机制。各调解衔接站点调解室的工作人员要充分发挥天时、地利、人和的优势,坚持经常深入所负责的区域进行走访,多做耐心细致的法制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氛围,发现纠纷苗头、提早设法化解,确保辖区和谐稳定,真正做到防串于示然。尤其是对容易引发重大社会问题的纠纷、群体性纠纷,能够做到有效预防和化解,这对和谐社会的构建大有裨益。
4、加大沟通协调力度,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机制。逐步建立三级会议制度:一是调解衔接工作领导小组例会。每月召开一次。总结前一阶段全市的多元调解衔接工作,研究重大、重点、疑难问题,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工作,谋划发展、掌控全局。二是全市多元调解衔接工作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总结半年工作、交流成功经验、选树先进典型、通报工作情况、宣读工作计划。三是日常部门联席会议。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组织召开。调解衔接工作相关部门之间可相互就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按规定程序向对方提出会议邀请,通过召开联席会议,解决突发问题,推动工作顺利开展。
5、把握调解工作脉搏,建立健全司法主导机制。司法调解应当积极引导、有效作为,在调解衔接机制运行中充分发挥带动和示范作用。应认真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实行全面、全员、全程调解,力求做到“案结事了”;应加大民事案件的诉前和诉中调解力度,做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轻微刑事自诉案件的调解和行政协调、执行和解工作;应主动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加大对各类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支持与指导,促进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发展。各相关单位和组织应积极接受人民法院委托或邀请,提高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案件的调解成功率;应不断提高非诉调解水平和权威,主动引导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非诉调解协议的效力确认。
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一项庞大的社会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来实现。法院是社会的一分子,有义务也有责任来参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同时,通过和谐社会的构建,法院也会获得更大的利益。调解工作应当发挥最大化的作用,努力让纠纷以调解形式结束,减少因纠纷处理不彻底带来的不良后果。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法官在解决矛盾纠纷时,要充分认识调解在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性,要在体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同时,始终把和谐社会的建设贯彻到调解工作始终,发挥好调解主导作用,引领多种积极因素,多角度、全方位形成合力,真正建立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纠纷调处机制,加速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