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被视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国家法律得以贯彻的坚强后盾,而公正是法院审判活动的本质属性,是审判的灵魂与生命。审判权的公正行使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而法官是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主体,法官公正行使审判权成为审判权公正行使的核心所在。因此,要保障审判权的公正行使,关键在于法官能够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一、公正在审判活动中的价值
公正作为审判活动追求的根本目标,是衡量司法能力强弱和司法水平高低的根本标准,在审判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
(一)审判的公正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法治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要在整个社会确立法律具有高于任何个人和组织的权威,树立起法律至上的意识和理念。司法公正对法律至上观念的形成和维护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公正审判可以向人们明确昭示:什么行为是合法的,什么行为是要受到法律禁止的,人们可以从中获得一种稳定的行为期待,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遵法和守法的心理,从而使法律的评判功能和导向功能得以充分发挥。
(二)审判的公正保障了人权。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正的审判即是履行法律所赋予的职责,例如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一方面,通过依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不受犯罪侵犯,保护被犯罪行为侵犯的人权。另一方面,在诉讼活动中,也要充分保障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作出罪刑相适应的处罚。通过惩罚犯罪保障被害人的人权,同时也依法保障被告人的人权。
(三)审判的公正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在审判中,如果司法是公正的,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就能得到保障;如果司法是不公正的,那么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就得不到保障。因此,对于审判来说,公正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性保障。
(四)审判的公正保障了社会稳定。和谐社会是安定有序的社会,审判活动通过公正司法,充分发挥法律对社会的控制功能,使得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得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得以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得以伸张,从而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二、审判权公正行使所面临的问题
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基本途径之一。当前我国已经基本具备了有法可依,但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现象仍然存在,这种现象的存在,严重地制约着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审判行为不规范和审判不公,个别法官不能平等地对待诉讼主体的权利义务和不能公正裁判;二是个别法官的基本素质差,在司法过程中适用法律存在不公;三是现行司法体制存在的局限性;四是法律监督机制运行不畅。
三、阻碍审判权公正行使的原因
影响审判权公正行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分析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财政体制的原因
这是困扰法院发展的一个主要问题。在我国,人民法院本身没有独立的财政权,财政权由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掌握着,他们决定着各级法院的经费。法院在经济上不能独立而依附于政府,使地方政府有干预审判的物质决定性条件。这种财政体制使审判难于摆脱地方行政干预,使统一的审判权被行政区域分割开,法院不能真正意义上进行独立审判。
(二)领导体制的原因
在领导体制上,各级党委、人大与法院的关系,还存在着权限划分不清的情况。宪法规定了党对国家的领导权,同时规定了法院对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的原则。在实践中,县以上各级党委设有政法委员会,负责领导、协调法院等部门的工作。但是,党的组织与法院的权限划分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往往出现许多单位干涉审判,给法院尤其是主审法官造成很大压力,往往造成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
(三)法官队伍自身素质的原因
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些法官在适用程序法律时不能严格和正当的适用,对诉讼主体的权利义务没有做到平等对待。在适用实体法方面有些法官也存在不公正的现象。个别法官缺乏全局意识,没有把公正司法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结合起来。没有正确地认识和处理新形势下的各种社会矛盾,没有依法调解各种民事关系,损害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的法官办案效率低,自身素质不高,对群众态度不好,接受当事人的贿赂等。
四、关于加强审判权公正行使的一点探索
公正对于审判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审判工作中,应把公正裁判作为法官的一项神圣使命,通过制定一系列制度和措施保障审判工作的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一)加强审判人员自身素质建设,全面提升审判水平。
法官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稳定社会秩序、实现公平和正义的特殊社会群体。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必须对这样一个群体在工作和生活中的行为举止提出不同于其他社会群体的特殊要求。而实现审判权的公正行使,关键是建设一支政治合格、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具有较高法学理论研究水平和司法应用能力的学习型和专家型审判队伍,为审判公正提供人才保障。故而,应在政治思想上要求审判人员必须进一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精通业务知识,增强奉献意识和公仆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筑起拒腐防变,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的坚强防线,在大是大非面前,在金钱人情面前,在外来干预面前,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同时,积极安排审判人员参加相关培训,鼓励有条件的审判人员进行更高层次的学习,提升法学理论水平,从而提高审判能力。
(二)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和监督机制
改革现行的法院管理体制,实行法院垂直管理,使法院独立审判不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涉,促进审判公正。 现行的地方法院管理体制即法院的人、财、物均受地方管理,这在很大程度上形成了审判权力的地方化,造成地方党政领导控制审判权和推行地方保护主义的严重局面。事实上,一个现代化国家管理模式的最突出特征,就是审判系统独立于政府行政权力之外,这也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从现代法治观点来讲,审判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只能是平行和并列的关系,而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为法院和政府的行为和价值取向是不完全一致的。
(三)提高法院及法官的社会地位及权威。
依法治国,必须确立法律在社会生活一切重要领域中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法律的至高无上性,决定了人民法院必须具有排他支配性,具有一定的权威。法治权威需要法院及法官具备必要的社会地位与权威,因为一个法治国家如果没有法院及法官的中心地位是不可想象的。提高法院及法官的社会地位与权威,能够使法院和法官脱离地方的控制,实现真正的独立审判和司法公正,并有力促进国家法治的全面贯彻。
(四)改革法院的财政拨款制度
人民法院的经费是保证法院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必要物质条件。改革人民法院的经费由政府决定的体制,实行审判预算单列的拨款体制,这为公正审判的贯彻实施提供财力基础与保证,同时也符合国家法治的精神与要求。经费上的独立将给法院独立审判原则的彻底贯彻及审判公正提供有力的物质保证。
(五)提高和重视人民陪审员的作用。
审判公正即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公民参与审判活动有助于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有助于实现程序公正,因此,应充分注重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的作用,在审理案件时积极和人民陪审员交流沟通,在评议案件时,充分听取和采纳人民陪审员的意见,使得人民陪审员真正起到履行社会大众监督司法的功能,从而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建立司法责任追究和奖惩机制。
要建立法官个人业绩考评档案,对严格司法、忠于职责、出色完成任务的人员要给予奖励,对司法不严、知法犯法、徇私枉法者,进行严肃惩处,并将处理情况与晋级、晋职等挂钩。要从立案、审理到执行实行全程责任制,该奖则奖,应罚则罚,切实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