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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

  发布时间:2012-05-15 09:45:41


    内容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尤其是网络技术的发展,舆论的社会影响力与日俱增,这在促进社会稳定、弘扬社会正义、增强民族凝聚力等方面起了重要作用。同时舆论的发展对司法实践也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对促进司法透明化、效率化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如近年来发生的“邓玉娇案件”,“躲猫猫事件”,“七十码事件”等等,在舆论的严密监督下,事件的司法进展都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但不能否认的是,舆论与司法之间由于自身发育还未成熟,仍处于探索与改革中,二者在很多方面出现了紧张的对立,尤其近年来随着网络舆论的兴起,舆论监督对司法的独立性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甚至产生一种“全民审判”的现象,这就要求正确引导舆论与司法产生的一种互生互助的关系,在保证舆论自由的同时更要保障司法的公正性,使老百姓对司法产生一种信任感,从而避免舆论的过激性与片面性,从而推进社会的法制建设。

    关键词:舆论监督; 司法公正; 司法独立; 舆论审判

    前言

    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基本原则。可以说,在所有的国家机关中,司法机关与民主之间的距离是最大的。司法公正要求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方面的非法干涉。但是,司法与民主之间适当的距离并不意味着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是全然对立的。实际上,舆论监督是维护司法独立的一支力量。当司法活动受到外部势力的不当干预,自由舆论可以批评干预,以保护司法独立。这种距离也不意味着司法机关可以免于舆论的监督。自由的舆论可以及时地揭露司法过程中的腐败行为,维护司法公正。但是,舆论与司法、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又确实存在着一些冲突。舆论监督诉诸一般公民的情感和常识,具有浓重的道德色彩。一桩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曝光之后,人们进行谴责和抨击,呼吁司法机关予以严惩。这时候,激愤的情绪往往淹没了理性的思考,道德的判断往往代替了法律的分析,惩罚的愿望往往压倒正当程序的要求。而对案件的公正处理,更多地依赖对于事实的准确认定和对于法律的理性分析。舆论可以揭露司法过程中的腐败行为,但是对案情的倾向性报道和未审先断的评论却可能会产生这几个弊端:一是给法官以先入之见,使法官对案情的认识和对法律的理解发生偏差;二是造成法官屈于舆论压力、民愤左右司法的后果;三是引起领导超越法律的干预。

    一 、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概述

    (一)舆论监督的含义

    所谓舆论监督就是通过公众意见所具有的精神压力和社会压力来监督、规范人们的行为。当人或者社会组织的行为超过现实社会所认可的社会道德底线时,舆论能够形成“另一个法庭-----社会舆论的法庭”(马克思语),对这些行为进行制约和监督。现代社会里,公民个人信息不畅、力量弱小,如果独靠一己之力,其作用与影响十分有限,而新闻媒体依靠新闻所具有的新鲜性、及时性、广泛性、开放性的特点,成为公民舆论的代言人,因而新闻舆论监督也就成为了舆论监督的主导形式,成为推动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一支重要力量。

    (二)新形势下的舆论监督

    1、新兴媒体大量涌现

    网络、手机等新媒体的出现,不仅丰富了传统大众传媒的种类,而且和传统媒体互相结合,形成了舆论监督的立体网络监控。在上世纪80年代,人们熟知的大众传媒还只是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和图书等6种传播工具。90年代以后,新兴的电子媒体陆续出现,网络、手机,其以更为便捷的方式拓展了参与舆论监督的社会阶层,以最大的可能性让更多的人都加入到舆论监督的网络中来,并极尽可能扩大、巩固舆论监督的效果。2006年9月发生于重庆市的“彭水诗案”,当事人彭水县教委借调干部秦中飞就是利用手机短信针贬时弊,对政府进行某种程度的舆论监督。此事经《南方都市报》等纸质媒体曝光后,迅速再通过网络和其他媒体传向全国,形成声势浩大的舆论热潮。可以说,没有新兴媒体的广泛参与,没有媒体之间的互相渗透,单个的媒体“单枪匹马”式的舆论监督是绝对达不到这种效果的。因此,行政执法机关一旦出现负面新闻被曝光,就会被各种新闻媒体无限制地“放大”,最后形成对执法队伍整体的恶劣印象。

    2、传媒机制不断变革

    新的历史时期中,绝大多数媒介都脱离了传统事业单位的体制,纷纷走入市场,自负盈亏,独立经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众传媒利润直接来自于广告,而大量广告的来源是以媒体的收看率、收听率或者阅读率为前提的。要做到这一点,则必须赢得受众,满足受众的各种需求——最重要的需求之一是对公理和正义的热爱和激情释放。老套的“发生——报道”这种新闻舆论监督方式是很难满足这种需求的。现在,舆论监督行为绝大多数不是公民的自主行为,而是新闻媒介的组织行为。新闻媒介的专业人员主动深入公众中了解舆情,反映公众舆论、反映人民呼声,成为公众的“代言人”。训练有素的新闻媒介工作者运用调查手段,主动调查公共权力的运作情况,对公共权力的滥用、对那些侵犯和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披露、批评,促其纠正。总之,是新闻媒介主动“代表”或“代替”公众行使舆论监督督。媒体成了舆论监督的主角,承担了舆论监督的职能,而公众则成了舆论监督的“幕后者”,是舆论监督的力量源泉。于是主动策划新闻,成为新闻当事人一方,从而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进而达到吸引公众关注的效果,已经成为各媒体竞相采用的“法宝”。事实上,相对于受众的非专业和被动而言,大众传媒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违法行为有着更强的敏锐性和捕捉能力,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大众传媒就是一张罩在行政执法机关周围的“网”,时刻期待着自己的“猎物”。

    3、公众与媒体的互动增强

    开放式媒体的出现,使得公众也积极参与,变被动为主动,促成舆论的大量形成,对媒体主导的舆论监督进行补充。传统的舆论监督,主要发生在媒体与政府之间,即媒体通过自己的新闻活动对政府形成影响,达到监督的目的,受众只是提供新闻线索的角色,最后也是消极接受媒体舆论的指引。但现在,新兴媒体的出现,提供了一个开放的平台,在文责自负的前提下,受众可以通过网络、手机直接发布信息和意见,不再经过各种各样的前期审查。于是,受众也积极跻身舆论监督的前台,振臂一呼,应者云集。通过大众传媒这个平台,舆论监督更加细密。可以说,新时期的舆论监督已经是无孔不入、无处不在。

    “人肉搜索”是新媒体环境下的产物之一,这是一种相对于传统的机器智能搜索而言由人工参与的互联网搜索方式。“人肉搜索”中的“人肉”可以理解为“人工”,通过在网络社区集合广大网民的力量,一方面用人工方式对搜索引擎所提供的信息逐个甄别真伪,另一方面又通过知情人匿名或公开“爆料”的方式搜索信息以查找人物或者事件的真相,并把这些细节曝光。自从2001年“人肉搜索”进入中国网民的视野,已历时九年。汶川大地震后发生的几起事件,如“辽宁女事件”、“重庆女事件”和“范跑跑”事件等等,使“人肉搜索”再次处于风口浪尖,引发舆论广泛关注。“人肉搜索”正在形成公民监督的重要力量,但同时也滋生了网络暴力等社会问题。

    最初“人肉搜索”的发起,源于公众对道德的捍卫、对知情权获得满足的诉求,并且事实上的确使一些公共事件的真相得以迅速而有力地揭示。然而,“人肉搜索”使用不当,容易引起网络暴力等消极影响。人肉搜索事件中,当被搜索对象的个人隐私被毫无保留地公布,他所面对的不仅仅是人们在网络上的口诛笔伐,甚至在现实生活中也遭受到人身攻击和伤害。对于被搜索对象的搜索一旦失去控制。“人肉搜索”超越了网络道德和网络文明所能承受的限度,就容易成为网民集体演绎网络暴力非常态行为的舞台,侵犯了个人隐私权等相关权益,阻碍了“人肉搜索”发挥网络舆论监督作用。

    (三)司法公正的含义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进步与民主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司法公正是法的自身要求,其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司法公正的主体是以法官为主的司法人员。司法公正的对象包括各类案件的当本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前者是司法公正的根本目标,后者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整体公正与个体公正的关系反映了司法公正的价值定位和取向。

    (四)舆论监督--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进程的推进,公开审判制度得到进一步贯彻和落实,审判权运作过程的透明度不断提高,各种新闻媒体对法院的监督力度有了明显的增强。新闻舆论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审判活动,二是对法官的行为。它用以下几种形式进行监督:(1)对案件的相关情况进行报道;(2)对庭审过程及生效判决的执行情况进行报道;(3)对生效判决进行评判;(4)对法官的行为进行披露、评论。上述形式的监督,将司法审判活动公开化,形成对司法机关的制约,对于防止法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保证司法公正,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辩证关系

    (一)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统一性

    矛盾分析法是指导我们认识事物间关系的重要方法论,其核心在于承认在一对有机矛盾中对立性和同一性是事物矛盾所固有的两种相反而又相成的基本属性。任何一对矛盾,总是既具有同一性,又具有斗争性,同一性和斗争性,不可分割,是矛盾内部相互依存的两方面。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任职作为一对矛盾体,我们也不能忽视或割裂其内在的统一性,即所谓的同一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无论是新闻舆论监督还是司法都是追求客观真实为目标。新闻舆论监督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以及被称为“第四媒体”的网络,通过文字、图片等特有的方式向广大受众报导事实的真相。虽然在现实生活中,每一名新闻工作者在对司法案件进行报导时,都不可避免地带有主观倾向性,但他们也总是力求达到客观真实,作为新闻报导的内容力争做到客观真实。司法则是通过证据调查,来查明案件的事实,以司法文书的形式来达到对守法者行为的肯定性的评价,对违法者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第二,司法与新闻舆论的最终价值都在于追求社会公平与正义。司法通过依靠符合社会一般人利益的公共意志,即法律来解决纠纷,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敦促义务人履行义务,惩罚违反义务之人,司法所依据的是法律上认可的本案的事实,不仅要参照实体法,也要依据程序法,以追求法律上的公正;传媒则通过激发公众内心的价值标准,即道德来评判是非,否定义务人违反义务的行为,以追求道德上的公正。

    第三,司法活动与新闻舆论监督都是靠公信力才具有生命力。“只有最崇高的理想,最严谨追求真理的热望,最正确丰富的知识,以及最忠诚的道德责任感,才能将新闻事业,从商业利益的臣属,自私自利的追求,以及社会利益的敌对中拯救出来。”新闻舆论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是代表公民行使知情权,表达自由权,批评建议权,以达到对国家和社会进行管理和监督,因此,这要求新闻媒体本身就要有高度的自律意识,清醒的“角色意识”。过多不当的报道,所形成的不当的新闻舆论监督,不仅会破坏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损害司法权威乃至国家形象,而且也会大大降低公众对新闻媒体的信任。同样,司法活动中也十分强调公信力的表现,公示主义,审判公开原则等等都彰显了其对公信的强调。

    (二)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矛盾性

    1、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冲突的表现形式

    我国社会目前处于巨大的转型期,社会结构趋于复杂化,社会上存在着多种利益的冲突,因此司法机关责任重大,能否做到公正司法,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新闻舆论监督作为我国社会主要的舆论监督形式,其对于司法公正的形成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新闻舆论监督使司法权的运作趋于透明、公开,促使其沿着法制的轨道正常运行,使司法公正真正得以实现;同时,新闻舆论监督不当以致于影响司法公正,新闻舆论监督是一把双刃剑,如果舆论监督得当,会极大地促进司法的公正。反之,新闻舆论监督也会干扰司法,影响司法公正。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司法公正的前提是司法必须有权威性,如果司法机关没有权威可言,那么司法公正将不可能实现。新闻媒体往往曲解了舆论监督的概念,认为舆论监督就是进行批评报道,而不适当进行正面的报道,影响了司法机关在人们心中的形象,大大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最终影响了司法公正。

    (2)新闻舆论监督往往以“媒介审判”的形式出现。对于某一案件,新闻媒体经常在法院尚未作出判决之前,用道德评价的标准评判案件,进行有倾向性的报道,形成巨大的社会舆论,严重影响了法官的公正判决,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主要是由于新闻舆论监督往往对具体案件进行道德评价,以道德的标准来评判案件,而司法审判则是要求司法人员以法律的标准来进行审判,即进行法律评价。道德评价与法律评价的冲突性是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破坏性的根源所在。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直是理论法学界探讨的热点之一。道德具有层次性,道德评价往往是针对个案而言的,不同的事件适用的道德标准很可能是不同的,而法律具有普适性,法治的理念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道德与法律有一定的评价重合性,道德与法律有一定程度上的相互认同性,但两者之间不可能完全重合,两者之间始终保持着一定的距离。法律是对社会基本道德的确认,即只是对道德一个层次上的确认,因而必然会出现一些法律并不禁止但道德却不认同的行为,对于此种行为,如果以法律评价之,其并不违法;若以道德评价之,则其必然会承担一些道德上的责任。

    同时,由于司法与媒体之间由来已久的冲突,某些司法人员本能地对媒体监督存在排斥心理。在很多司法人员心目中至今还仅是将媒体监督定性在正面报道司法工作或案件的层面上,媒体在他们看来应该是司法的宣传堡垒,是树立司法正面形象的阵地;而忽略了媒体对司法工作的“监督者”和“公证员”身份。这种观念上的差异导致有的司法人员对新闻记者的采访要求一概拒绝,有的对媒体采访横加阻拦,使得媒体报道与监督面过窄,深度报道与监督得不到实现。

    2、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产生冲突的原因

    新闻媒体在信息流通中起着越来越重要作用,然而基于其自身具备的典型性特点,使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具有天然的侵犯性;另一方面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的特点,也使得司法对新闻舆论监督具有极强的排斥性,由此两者产生激烈的冲突。从价值取向上讲,司法活动追求的是司法公正这一根本的价值理念,而司法公正以司法独立为前提;新闻舆论监督则是以媒体的新闻自由等构成的表达自由为基本的价值理念。由于作为司法独立核心的独立审判和表达自由是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的宪法性原则,两者不可偏废,因此在这两大社会力量各自的进步与完善的进程中,其矛盾与冲突,也日益明显的暴露出来。并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和新闻舆论监督的发展,而愈演愈烈。

    三、关于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良性互动

    (一)新闻媒体应该正确履行监督职能

    要实现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最根本的是实现舆论监督的法治化,用法律来规范新闻媒体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传媒同时要追求经济利益,因而传媒的舆论监督也要受到监督,任何权力即使具有无可质疑的正当性,一旦没有监督,就可能变得压迫人和剥夺人。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规范新闻媒体对司法工作的监督:

    1、舆论监督不得损害司法的权威性

    司法的权威性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如果司法机关没有起码的权威性,那么司法公正也就不可能真正地实现。新闻媒体实施新闻舆论监督不得损害司法的权威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同志在与中央新闻媒体的记者座谈时说道:“构筑起对法律的忠诚与信仰是依法治国的需要。舆论宣传和监督,多作能增强这种忠诚与信仰的宣传,绝对不可以摧毁这种忠诚与信仰。对于司法工作的报道,要特别注意维护司法的权威,维护法律的权威,追求客观、准确、公正。”维护法律与司法的权威,这是新闻媒体监督司法工作的基本准则。新闻记者应该尊重司法的权威性与独立性,避免干扰司法,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

    2、严格限制媒体介入司法审判的时间

    “媒体介入司法审判程序的时间是否恰当,直接关系到审判机关的公正审判,因此严格限制媒体介入司法审判的时间是司法公正实现的重要保障。”新闻报道与司法审判在时间观念上有一定的差异性,新闻报道对时效性要求很强,记者通常是尽最大的可能在第一时间将事件报道出来,而司法审判则必须按照法定的诉讼程序来进行,这就导致了记者通常为了抢新闻而不顾司法审判的程序,影响了司法的公正。对于这个问题西方国家通常用法律进行规制。英国1981年的禁止藐视法庭法第4节第二款规定:“关于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或任何其他处于未决或迫近状态下的诉讼程序,当似乎有必要采取措施以避免对相关司法程序造成损害的时候,法院可以命令,在其认为有必要的一段时间之内,推迟对相关诉讼程序或诉讼程序某一部分所作的报道。” 可见,国外通过赋予司法机关一定的推迟媒体报道时间的权力,来防止媒体的不适时报道。对此,我国也应该参照这一做法,来适当限制媒体的报道时间,防止媒体过早地介入司法程序,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

    3、新闻媒体不能进行“媒介审判”

    “媒介审判”是新闻舆论监督中经常存在的问题。媒介审判是指媒体在司法机关尚未作出判决之时,以自己所认同的道德标准对案件进行评判,作出有倾向性的报道。媒介审判不仅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而且可能会引导公众对案件进行错误的认识,进而影响司法的判决,影响司法公正。

    4、提高新闻工作者的素质,实现法制报道记者的专业化

    新闻舆论监督干扰司法,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新闻工作者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没有遵从司法活动的程序,为了追逐新闻不顾司法活动的规律,或者单纯以社会道德的标准来评判案件,进行媒介审判,这些都可能引导舆论向司法机关施压,最终影响司法公正。因此,实现法制报道记者的专业化,是平衡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重要的措施之一。只有新闻工作者有了专业的法学知识,才能了解司法的规律与程序,才能更好地协调新闻媒体与司法机关的矛盾,最大限度地减少新闻媒体对司法公正的不良影响,最终达到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

    (二)对司法制度进行改革

    1、提高司法工作者的素质,减少司法对外界的依赖

    发挥新闻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避免舆论监督对司法的影响,不仅要规范新闻从业人员的行为,还应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舆论监督的对司法工作的干扰,固然有记者滥用监督权的原因,但另一方面,司法工作人员素质不高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我国处于法制建设的初期阶段,司法工作人员素质还不够高,他们在审判的时候,由于专业素质不高,以致于其底气不足,过多地考虑了判决的社会接受程度,极易受到外界的影响,而没有以法律为准则,导致司法的不公正。因此,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使其树立以法律至上的观念,自觉抵制外界对审判工作的不良影响,真正作到依法审判,维护司法公正。

    2、司法机关应理性对待舆论监督

    现代社会既要保障媒体的监督权,又要保证司法公正,要兼顾二者,那就要加强媒体与司法机关的交流,这就需要构建媒体与司法机关沟通的新渠道――司法机关新闻发言人制度。司法机关要定期举行记者招待会,司法机关应该通报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案件的进展以及可报道的程度、范围等等,这样既确保了媒体以及公众的知情权,同时又可以防止新闻媒体的不正确报道,以便达到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

    司法机关要“主动出击”,发起“宣传功势”利导媒体监督。在司法机关设立专门的部门加强对外宣传工作,将本单位的司法、行政等活动形成宣传材料,及时在相关的报纸、网站和电视台进行刊载和播放,大力宣传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现在这一做法在全国司法机关中相当普遍,从司法机关刊登的宣传文章来看,效果是比较好的,对“走出去”的战略在各地各级司法机关已达成共识。这是司法机关对媒体监督“主动出击”的最好例证,不仅可以满足新闻媒体报道的需求,而且可以达到普法和宣传司法工作的效果,加强群众对司法工作的信任。

    同时,司法机关应该加强自身的制度化建设,提高司法程序的透明化,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向社会和群众披露司法过程,自觉接受大众和传媒的监督,从而增强大众对司法的信任感,所以说,只有司法机关理性对待舆论监督,才能使舆论监督成为促进司法公正透明的有力武器,促进我国的法制化建设,从而使双方步入和谐理性的轨道。

    四、结论

    在今天这样一个资讯发达、民众权利意识日渐增强的时代,建立司法权威和保障言论自由有一种互生互助关系。因为从根本上说,司法权威必须建立在司法公正的基础上,而要民众相信司法是公正的,就要保证司法的公开和透明,在这一方面,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必不可少。言论自由和其中的新闻自由是舆论监督的基础,但是没有法律的保障,没有公正的司法,它们又是很容易被压制和损害的。不过,要把这种理论上的互生互助关系变成现实,实现司法机构与新闻媒体的良性互动,需要一系列制度上的安排和保障,其中最重要的,言论自由要有法律上的保障,至少还有两条,那就是,无论司法机构还是新闻媒体,第一要有自律,第二要能够自治。法律是他律,行业的自我管理,共同体及其成员的自我约束,都是自律。自律很重要,而自律的基础,是自治。没有自治,就不会有共同体及其成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职业伦理和职业操守也很难建立起来。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人不会真正地忠实于法律,媒体人也不会以寻求真实和客观报道为自己的天职。就算有这样那样的法律、纪律,无论司法还是媒体,都难免堕落腐败。这时候,所谓新闻自由便容易被滥用,舆论监督可能变成牟取私利的特权,而民意也会成为少数人操纵的对象。司法的公正和权威,就更不能指望了。

    所以,真正的从各自角度出发,加强行业自律和法律保障,舆论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也能更好的对司法进行监督,促进司法的高效化和公正性。

责任编辑:王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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