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时,依法确定复议机关是必不可少的。不同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有不同的复议机关,总的原则是由作出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负责复议,具体分几种情况: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部门的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地方各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此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但依照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国务院作出的裁决是最终裁决,当事人不能再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