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在2006年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明确指出:“要以公正执法为核心,以专业化建设为方向,全面加强人民法院建设,不断提高广大法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并要求逐步建立法官及其辅助人员分类管理的模式,建立法官的单独职务序列,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从中可以看出,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实现法官职业化、精英化,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审判模式,是当前法院改革要切实解决的重要问题。确立审判与辅助相分离,明确审判法官与法官助理的职责划分,建立适应审判工作特点的审判管理模式,在当前我国法院改革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是适应我国当前审判的必然要求。现对我院“121”审判方式改革情况作以简要探析。
一、实行“121”运行模式的背景
我国目前的审、书模式改革呈现混乱局面,不同的区域实行不同的模式。大部分法院对审判法官、书记员实行的“多审一书”或“一审一书”等管理模式,导致审判资源未能得到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存在一方面资源不足,另一方面又资源浪费的现象,影响了办案效率的提高。这种管理模式存在巨大弊端,与现代审判相背离。
(一)案件数量增长速度快与审判力量相对不足的矛盾。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人们法治意识逐步提高,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呈快速增长势态。以我院为例,我院是2007年10月份刚组建的新法院,全院现有在编干警43人,其中有法官资格的29人,刚通过司法考试的4人。在审判一线法官仅有12人,占全院法官总数的36.4%。仅以民二庭为例,2008年上半年受案95件,2009年上半年受案216件,比同期增长127.4%。审判法官仅有3人,人均受案72件。由于案件数量急剧增多,而审判人员相对配备不足,影响了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二)审书权责不明与案件质量不高、效率低的矛盾。当前大多数法院实行“书记员+审判员”这种传统老式组合管理制度,此种配置容易造成审书权责不明确、分工不细致;中间环节的缺乏,使审书矛盾增多、工作效率低下。审判法官不得不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从事琐碎而繁重的辅助性工作,如案件的送达、组织证据交换、依法调查取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这些审判辅助性工作牵扯了法官大部分时间和精力,使法官不能集中精力审理、研究案件,既造成审判资源的严重浪费,又影响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不利于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及司法改革的进行。
(三)新型疑难案件多与审判法官专业化分工相对缺位的矛盾。法官专业化是我国法院改革发展的趋势。我院管辖范围内科研院所、高等学府、大型企业众多,在案件数量增长的同时,案件类型也向多元化、新颖化、专业化发展,新型、复杂、疑难案件大幅度提高。判案思路正向深度与广度发展,对于审判人员法律的运用与把握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这就要求审判法官要具备较强的专向业务能力。但案件数量多,也使审判法官不能专门对某类或某几类案件进行审判和研究,很多审判人员法律知识杂,但不精,少有在某个领域真正能够具有权威的法官。
二、“121”运行模式的主要作法
针对法院审判工作中的种种矛盾,迫切需要审判机制的变革,必须改变“书记员+审判员”这种传统的审判管理模式。要建立精审判、优辅助、审辅有机结合并相互促进的良性高效运行机制,在结构设计上着眼于改革案件审理的最基本构成单位,形成审判运行基本单位内部之间明确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制约、良性互动的机制。当前各地法院均在进行改革,在实践中探索了不同的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的配置模式,有的按1:1:1进行配置,有的按3:2:1进行配置,还有的1:2:1:1进行配置,都有一定的合理性。如北京市房山区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法院的“321”模式、深圳市罗湖区法院的“3122”模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的“1211”模式、北京市崇文区法院试行的“111”模式,均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不足。
(一)结构设计
在我国当前司法体制改革还不够深入、各项配套措施还不到位等条件下,在实际操作中,应该充分考虑我院的实际情况。针对当前我院法官人员不足,案件急剧增多,及身为基层法院所受理案件相对清楚、法律关系相对简单,在诉讼程序上以简易程序为主,普通程序为辅等现状,为此,我院民商事审判方式改革在审判运行机制上试行“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这种全新审判组合管理模式,即“121”运行模式。其中第一个“1”为一名法官,专司审和判;“2”是为两名法官助理,即外勤助理和内务助理,法官助理在具体工作中有义务接受审判法官领导、指导、引导和督促下协助法官审理案件。第二个“1”为一名书记员,负责制作各种笔录并装订卷宗。“121”即指由一名法官、两名法官助理和一名书记员组成以法官审判工作为重心,互相配合,有机衔接,分工协作,各司其职的审判系统,是构建审判运行机制的最基本单位。该模式明确区分了审判工作人员的角色分类,将其分为审判人员和审判辅助人员。审判人员包括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属于审判辅助人员。
(二)具体内容
案件审理“121”运行模式包括五个环节:
1、送达及庭前准备环节。送达即由外勤助理送达各类诉讼文书(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鉴定书)和法律文书(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等);庭前准备即由外勤助理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应诉手续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庭前释法解疑工作、争询当事人对审判组织是否申请回避、对案件管辖的意见、对案件事实的观点。并由内务助理总结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归纳争议焦点问题。
2、庭前证据交换及庭前调解环节。庭前证据交换即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由外勤助理在庭前组织当事人举证、质证、并交换证据,当事人举证要明确证据形式、名称、证据来源及要证明的问题,质证要明确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意见;庭前调解即由内务助理在开庭前受审判法官委托,代表法官进行调解,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3、开庭审理环节。开庭审理即由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案件。
4、文书制作环节。文书制作由内务助理按审判法官的要求、在审判法官指导下撰写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等各类法律文书。
5、卷宗装订归档环节。案件审结后,由书记员负责装订卷宗并完成卷宗归档工作。
(三)职责划分
1、法官的职责:1)审判法官是“121”审判模式的核心,是审判单元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案件进入审判环节的发动者,也是最终的责任人。庭内对审判法官审理的案件按法律关系性质进行分工;2)对法官助理进行业务指导;3)负责案件的审理;4)负责案件的裁判;5)对类型化案件、疑难复杂案件、审判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研。
2、外勤助理的职责:1)送达。包括各类诉讼文书(起诉状、答辩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鉴定书)和法律文书(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等);2)排期。(庭前证据交换、庭前调解、二次开庭);3)庭前组织交换证据;4)依法调查、收集、核对有对证据;5)协助法官采取诉讼保全措施;5)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性工作。
3、内勤助理的职责:1)为法官收集相关参考性资料;2)审查诉讼材料,归纳争议焦点,总结诉讼争执要点;3)提出对证据进行分析认定意见;4)代表法官主持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须经法官审核确认;5)根据法官的授意草拟法律文书。
4、书记员的职责:1)记录。制作各种笔录,包括法庭审理笔录、调解笔录、调查笔录、合议庭笔录、审委会笔录、宣判笔录、庭前证据交换笔录等;2)开庭前的准备事项。宣布法庭纪律、核对应到庭人员是否到庭;3)案卷材料整理、装订、归档;4)案件的移送工作(上诉、抗诉);4)法律文书的校对、印刷;5)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三、“121”运行模式的成效
与传统的审判管理模式相比,“121”运行模式主旨在于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实行繁简分流。对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三者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分工,法官助理分担了原来由法官承担的大量工作,将审判法官的业务性工作和事务性工作分开,集中精力专司业务性工作中的最核心部分,按法律关系性质进行专业分工,加强法官的专业化、职业化、精英化建设。我院自“121”模式审判运行机制改革以来,审判工作发生了喜人的变化,在许多方面取得了进展。
(一)工作效率提高
1、案件审理期限缩短。“121”模式将审判法官的业务性工作和事务性工作分开,集中精力专司业务性工作中的最核心部分即审和判,按法律关系性质进行专业分工,这样充分发挥法官的审、判作用,最大限度挖掘法官的审、判潜能,大大提高了审判工作的效率。同时“121”模式扩大简易程序范围,有80%以上案件适用简易审理,简化了送达、调解、庭审等审判程序,大大提高了审判工作效率。据不完全统计,2008年商事案件审理期限平均约90天,改革后案件审理期限平均为70天,减少20天。
2、审判辅助期限缩短。外勤助理在送达诉讼文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调查取证、调取工商档案、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审判辅助工作中,根据工作量、目的地、工作任务的轻重、工作时间要求的缓急,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互相配合,达到不跑冤枉路、不做简单无谓重复工作的效果,这样缩短了送达时间、调查取证时间、财产保全时间。2008年送达诉讼文书期限平均为30天,改革后送达诉讼文书期限平均为20天。
3、文书制作时间缩短。为解决审判法官在制作法律文书的同时,还要兼顾大量审判业务性和事务性工作的矛盾。“121”模式将撰写法律文书的任务交给内务助理,即由内务助理按审判法官对证据所作分析,对争议事实如何认定、对法律关系如何定性、对判决结果如何进行法理论证等主要观点和思路撰写法律文书,并由审判法官对法律文书进行把关、审核。这样,内务助理在很容易了解案情并掌握法律文书主旨的情况下,在不受其他工作干扰的情况下,专心撰写法律文书,不但法律文书质量高、专业性强,而且文书制作时间明显缩短。2008年文书制作时间平均为15天,改革后平均时间为7天。
4、卷宗装订归档时间缩短。“121”模式下的审判流程,对审判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各项工作的时限都有严格规定,彼此互相制约、互相监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因此,不但卷宗装订整齐,而且成卷及归档及时。2009年所审结的案件,基本在结案后7日内成卷,与2008年相比,卷宗装订归档时间明显缩短。
(二)业务素质优化
“121”审判模式使法官从繁杂的审判辅助性工作中解脱出来,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专注于案件的审和判,并进行调查研究,更好地对审判工作进行宏观管理。这种审判模式,还有利于提高法官素质,从根本的审判机制上扭转审判的“行政化”管理,能够极大地促进法官职业化进程。
1、审判法官(审、判、研)。庭审驾驭能力明显加强。完全按规范化要求进行庭审,总结当事人争议焦点准确,适时、恰当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认证能力强。判案结果更加公正合法。判案时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合法,法律关系定性准确,案件事实认定清楚,证据是否采信理由阐述充分,文书论理逻辑性强且论证透彻。业务研究从广而不博向既专又精转化。“121”模式的导向是让审判法官专门从事某类或某几类案件的审判和研究,加强专业化、职业化、精英化建设。从改革初期的情况看,法官已从过去广而不博,逐渐向又精又专方向转化。
2、法官助理(送、查、书)。法官助理均能出色完成本职工作,送达诉讼文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调查取证、调取工商档案、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委托司法鉴定等辅助工作都符合法律规定和相关要求,基本实现零失误。法官助理、书记员均能制作公告、案件移送函、协助执行通知书等简单诉讼文书,而且能制作民事调解书、撤诉裁定书、财产保全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内务助理已开始撰写简单民事判决书及撰写简单调研文章。
3、书记员(录、装、归)。已基本胜任各种笔录的制作、能出色完成卷宗装订归档工作。
(三)案件质量提高
1、案件审理质量提高。实体公正。2009年所审结的案件,全部做到案件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的采信理由阐述充分,实体法适用准确。程序合法。“121”模式下的举证期限、送达程序、庭前证据交换程序、调查取证程序、庭前调解程序、庭审程序、宣判程序等诉讼程序全部根据民诉法和证据规则的规定和要求运行。法律关系定性准确。“121”模式走的是法官专业化审判之路,强化了法官对法律关系的研究。改革后所审结的商事案件,对当事人争议性质的认定十分准确,在案件多次查评中经受住了考验。审判法效果社会效果好。从法律效果看,“无上诉、无改判、无差错”案件;从社会效果看“无申诉、无投诉、无上访”案件。
2、文书制作质量提高。改革后,法律文书的制作基本达到了:结构严谨,用语规范;事实认定清楚,证据采信理由阐述充分;总结争议焦点恰当,法律关系定性准确;论理透彻,逻辑性强;裁判事实依据、理论依据、法律依据论述详尽,语言精练。不存在篇幅冗长、结构松散、语言文义不明、脉络不清、逻辑性不强、论理不透、简单堆砌罗列证据、用语不专业等情况。
3、调撤率和服判率提高。“121”审判运行模式的设立,适用繁简分流,许多案件在庭前准备程序中就通过庭外调解处理完毕,提高了审判效率,避免了有限司法资源的浪费,减少了当事人的诉讼支出,最大限度节约了诉讼成本,实现了诉讼效益价值,减少二审、再审的程序的发生,有效防止诉讼程序的拖延和重复进行。据不完全统计,2008年调解撤诉达到93.01%,2009年上半年调解撤诉率达到95.21%,提高2.2个百分点。
(四)制度功能突显
“121”模式与庭内及院里的目标考评直接挂钩,两套科学考核体系的建立,使审判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工作业绩不但有质的评价,而且更有具体的量化,形成了自我约束机制;“121”模式所建立的审判流程,对审判各个环节、各诉讼程序的时限都有明确规定,并且彼此制约,环环相扣,某一环节出现问题,必然影响其他环节、他人的工作进度,这样人人都有紧迫感,形成了自我督促机制;审判法官是“121”审判模式的核心,是审判单元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案件进入审判环节的发动者,也是最终的责任人,审判法官对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各项工作,在各个环节衔接时,各种诉讼材料交接过程中,可即时指导、即时查评,发现问题立即整改,避免了过去仅能在执法检查发现整改的蔽端,这样形成了即时自我改进机制;商事审判运行机制的改革设立了两个审判单元,这样审判单元之间、审判法官之间、法官助理之间、书记员之间彼此竞争,互相促进,形成了自我竞争机制。
四、完善“121”审判模式的对策与措施
“121”审判模式改革是一项事关我院审判方式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通过一段时间的试运行,虽然这项改革已经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也逐渐取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但是在运行过程中,也不可避免的出现这样那样问题。如辅助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能力参差不齐,现行法律和有关规定对辅助人员没有切实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这其中既有制度不健全、管理不配套的因素,也有思想不重视、认识不到位的原因。笔者浅谈以下几点完善措施:
第一,加大对辅助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力度。辅助人员素质能否胜任审判辅助工作是“121”审判模式改革比较关键的问题。受我院人员编制的限制,我院辅助人员均来自于社会招聘。由于当前社会对审判辅助人员工作职责的重视程度不够,很难引进优秀的法律人才,有些无法胜任辅助人员的职责,使法官不得不包揽一些事物性工作。因此对现有审判辅助人员的业务素质及政治素质的培养,就显得极为重要,应加大对辅助人员的培训力度。在对辅助人员的培训中,既要重视理论知识、实践技能的培养,还要重视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的教育,才能适应当前我院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一是健全对辅助人员的培训机构,充分发挥自身的功能,积极开展培训工作;二是制定学习培训制度,将其纳入法院培训的总体规划。根据辅助人员工作职责的特点和要求,制定培训方案、明确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效果。在培训内容上,要从知识型培训转向能力培训,从普及型培训转向专业化培训。培训内容在继续强化法律知识和法律条文培训的同时,重点突出法律技能和职业精神的培训。使辅助人员真正有所收获,并能够学以致用;三是建立辅助人员,特别是法官助理的选任制度,择优录取。辅助人员的工作职责具有专门性、程序性和业务性,特别是对法官助理的素质要求更高。因此,对于审判辅助人员也要实行选任制度,“优者上,劣者汰”,以适应审判改革的需要。
第二,健全对辅助人员监督和制约机制。从当前的运行情况来看,对辅助人员的考核主要来自于庭内和院里的综合考核。鉴于司法辅助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为审判法官服务,辅助人员的职责完成情况与法官职责息息相关,因此,应确定“为谁服务,就由谁来进行考核”的原则,由法官对其辅助人员进行直接考核比较容易操作。既可以避免以行政化管理模式对辅助人员进行考核,也可以促进辅助人员与审判法官的关系。进行管理要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三,加强繁简分流,充分发挥辅助人员的作用。面对新的形势、新的任务、新的要求,我们在改革中要调动辅助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审判工作充分发挥辅助人员的职责作用,使法官从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专司审和判。我们基层法院很多的案件均需要大量的事实调查,有些并不涉及高深的法律知识和精湛的庭审技巧。对于一些简单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也依靠审判法官审理的话,这是资源的浪费。因此,要加强繁简分流和庭前准备程序,对案件进行层次化、类型化的分流,由辅助人员负责对案情简单、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进行庭前调解,提高案件审判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