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玉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王遵峰)与孙洪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公告
发布时间:2012-05-15 09:07:26
大庆市玉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王遵峰:本院在执行孙洪涛与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单位住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2)庆高新执字第246号执行通知书,限你于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庆高新民商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逾期不履行,予以强制执行,并由你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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