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配合刚刚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未成年犯罪案件时,首次推行了“禁止令”举措,依法对判处管制的犯罪人员的活动范围和行为方式加以必要限制,取得了良好效果。
滕阳(化名),男,17周岁,由于沉溺于网络游戏,学习成绩一落千丈,辍学后整日与在网吧结识的社会闲散人员拉帮结派、称兄道弟,抽烟、喝酒、混社会,后因没钱上网,便伙同他人来到大庆第三采油厂盗窃原油,被当场抓获。
此案经大庆高新区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滕某系未成年人,根据其犯罪成因,结合“教育为本、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原则,决定对其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对被告人滕阳下发了禁止令。禁止令要求:“滕阳在接受管制期间,不得阅览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不得饮酒、吸烟及脱离监护人单独居住;不得进入网吧、歌舞厅、迪厅等成年人娱乐场所。”限制令发出后,得到了社区、学校、家长和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纷纷表示将积极配合做好被告人滕阳管制期间的监管工作。
2011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是自1997以来,立法机关对刑法所作的规模最大的一次修订,其内容涉及我国现行《刑法》多个方面。为确保这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刑法修正案得到正确实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月3月30日召开了贯彻落实《刑法修正案(八)》电视电话会议,大庆高新区法院认真收看了此次会议,及时组织全院干警学习了《刑法修正案(八)》,并邀请刑事法律专家对全院刑事、少年审判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全面强化了干警们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解和认识。并依照《刑法修正案(八)》第二条“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规定,大庆高新区法院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推行了“禁止令”。
近年来,大庆高新区法院全面总结未成年审判工作经验,根据未成年犯罪的特殊性,不断强化司法人文关怀,真正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落到实处,紧紧依靠“政法”和“社会”两个工作体系,创新推出了未成年被告人庭前调查制度,丰富强化了预防和化解未成年犯罪的手段,建立完善了未成年人特殊刑罚制裁标准。截至目前,共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近300起,帮教失足少年400余人。这些少年在重新回归社会和学校后,无一人重新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