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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执行行政文书的期限

发布时间:2012-11-26 15:21:2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法院不予受理。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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