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的救济方式

发布时间:2012-11-26 15:20:59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上述这些期间,如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