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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选举制度有那些基本原则

发布时间:2012-11-26 15:18:53


    根据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的选举制度有以下四项基本原则:

    第一、选举的普遍性原则。在我国,凡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选举的平等性原则。每次选举中,每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有一个投票权,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第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直接选举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我国目前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间接选举指由下级国家权力机关,或者由选民投票选出的代表选举上一级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目前,我国的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第四、秘密投票原则。在选举时采用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种投票方式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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