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是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