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如果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将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3日内向受理申请的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法院将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