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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上诉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2-11-16 09:40:48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法院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没有预交诉讼费用的,法院将通知其预交。上诉人在接到法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7日内仍没有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第二审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法院裁定。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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