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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不承担责任的情况

发布时间:2012-11-16 09:39:51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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