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致伤、致残、致死的后果以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等赔偿方式对其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1]在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各问题中,与人们关系最密切和人们最最关注的方面是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问题,本文试图就这一问题进行论述。
人身损害赔偿是最常见的案件,但由于案由不同,案件的处理与赔偿项目也不同。案由无非是侵权与违约两类。主要有:1、侵权里面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其中又包括“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等等;2、合同纠纷,包括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等。对于刑事附民事诉讼中案的人身损害赔偿,除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外,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没有大的区别。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项目,这就是:
第一,造成一般伤害的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一、医疗费赔偿
受害人的人体遭受损害,最主要的损失就是为治疗人身损害而支付的金钱。这是一种财产上的损失,这种损失是侵害健康权所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后果。[2]医疗费赔偿,最重要的就是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原告提出来一个赔偿的数额,他提出证据来了,如果被告对原告的赔偿提出否定性意见的,被告要提出证据来证明。这样,举证责任就发生了一个变化,本来损害事实、损害赔偿数额应该是由原告来证明的,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如果对他的合理性提出质疑的时候,就必须提出证据来证明。如果能够证明他没有合理性的,那么法院就予以采信。在这项赔偿上面,实行的是全部赔偿原则,即损失多少就赔偿多少,赔偿应当与损失相一致,只有这样才能够恢复受害人的权利,救济受害人的损害。
此外,确定医疗费截止的日期,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的时间,这是说,我们的这个法庭研究的就是这一次审判赔偿的数额,今后发生的医疗费是后续治疗的费用,可以另行起诉。
第三个需要介绍的就是,后续治疗费用一般原则是在判决以后费用实际发生时,再另行起诉,如果后续治疗费属于必然发生的,也可以一并赔偿。这是医疗费计算赔偿一个非常好的方法。
二、误工费赔偿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以后,不能正常进行身体没有遭受损害之前所进行的工作,就会造成预期财产利益的损失。这是侵害人身造成健康损害所必然引起的后果。这里面有这么几点:
第一,误工时间的确定,一种是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作为确定的标准;另一种是,如果造成残疾持续误工的,将误工时间定在定残的前一天。具体办法一是负责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来确定,二是由法医鉴定来确定,三是按照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来确定。因为造成残疾了,丧失劳动能力了,这个时候要赔偿残疾赔偿金,在确定残疾赔偿金和误工费损失之间有一个界限,定残之前赔偿误工费,定残之后赔偿残疾赔偿金,
第二,误工损失收入的计算原则是什么呢?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来计算。三是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来确定。这三个标准规定的都非常清楚。
三、护理费赔偿
护理费的赔偿,补偿的是受害人因为受损害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有人进行护理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原则上是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员的期限来决定的,这是一个一般原则。然后,护理人员原则上是一个人,如果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参照他的意见来处理,如果有需要特别护理的,需要有特别的证明。另外,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赔偿的规定来计算,没有收入的或者雇佣护工的,按照当地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来计算。
护理期限,一般原则就是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另外,受害人造成残疾不能恢复自理能力的,确定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要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残疾用具的使用情况确定护理的级别和护理的费用。
四、交通费赔偿
对于救治人身损害需要支出交通费的,应当赔偿交通费的损失。交通费的赔偿比较简单,第一,受害人、护理人员就医、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第二,判断交通费赔偿的标准,以正式的票据为准,且与就医的时间、次数、地点相一致。对于不合理的支出,不应当予以赔偿。
五、住院伙食费赔偿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需要住院的,在住院期间支出一定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是必须的,我们一般都是以工作人员出差补助的标准,所以,一般都是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标准来补助。到外地治疗的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合理的应当赔偿。关于住宿费的赔偿不仅仅是指到外地治疗需要赔偿住宿费,就是在本地治疗确实需要住宿的也应当予以赔偿。
六、营养费赔偿
营养费就是看情况,多数法官都是采用,一般来说,受害人的伤势较重,都应当赔偿一定的营养费。
七、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赔偿的性质
关于这个问题应特别注意,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的赔偿金从过去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改成了现在的物质损害的性质,那么,它就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这个变化主要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当中:“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这个条文是一个写得不很成功的条文,存在一个问题: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要按照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来确实,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里面恰恰讲的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是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现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又把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放到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里面去了,所以,这两个条文道理和意思大家都是明白的,但是条文写的不是很清楚。现在只能按照意思来解释,就是说,今后的精神损害赔偿,凡是涉及到人身损害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就是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就变成了物质损害,这是应该注意的一点。
此外,残疾赔偿金代替了“残废者的生活补助费”,这样等于是对《民法通则》的规定作了一个修改, 在《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中,对此规定的不是残疾赔偿金,而是生活补助费。
第一,赔偿的依据,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确定残疾赔偿金,这里面有一个问题需要注意,残疾的赔偿,赔偿的是什么?有三种说法:第一种主张赔偿的是工资损失,是“收入丧失说”,造成残疾了,工资损失了,工资损失多少,应该赔偿多少;第二种主张是赔偿的是劳动能力丧失,是“劳动能力丧失说”;第三种是赔偿生活来源丧失,是“生活来源丧失说”,你把我打伤了,我现在没有生活来源了,那你就要赔偿我生活来源的损失。
第二,赔偿的标准,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在农村则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
第三,赔偿的期限,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另外,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这种赔偿叫做将来的多次性赔偿,也叫将来的多次性给付,它赔偿的不是现实的损失,是将来可能要支出的损失,所以,是将来的赔偿,是将来的多次性赔偿,它的赔偿方法是两种方法:一种是一次性赔偿,一种是定期金赔偿。这个里面规定的是一次性赔偿,这个一次性赔偿它确定的期限最高赔偿20年,在这20年当中应该赔偿多少,一次性就赔偿完了。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
受害人遭受伤害致残,需要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对购置、安装的费用,应当予以赔偿。
第一,残疾辅助器具的标准要用普通性,费用应当合理。
第二,如果受害人的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第三点就是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九、丧葬费赔偿
在原来的司法实践中,丧葬费的赔偿采用具体标准,就是损失多少赔偿多少,现行的司法解释采用统一的计算方法和赔偿标准,就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统一计算。这个标准是最简明的,也是最方便的,对受害人的保护也较为妥当。
十、被扶养人生活补助费赔偿
第一,赔偿标准,是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第二,一次性赔偿的期限,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这个赔偿的期限还是一次性赔偿。
第三,被扶养人的范围,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这里面有一个问题,比如说受害的时候他已经是胎儿了,还没有出生,如果出生以后,扶养人已经死亡了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了,这个时候要不要算?这个应该算,也就是说,造成伤害、造成残疾或者造成死亡的时候,被扶养人还是胎儿的,在他出生以后,他肯定是应该抚养的,这种情况应该不应该赔偿?笔者认为,应该赔偿。
第四,赔偿义务人承担的范围。如果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就是扶养人应当扶养的那一部分,实际上这个赔偿的是什么呢?就是实际上减少的那一部分。比如说,他还有母亲或者其他人扶养的,这一部分他不承担,他只赔偿受害人应当负担的那一部分。
第五,就是赔偿总额的限制,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这里面有一个问题,就是残疾赔偿金的赔偿和残疾者受伤前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这两个赔偿其实有一点重合。我们过去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赔偿,赔偿的是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这个赔偿的数额很低,那么,这个时候,他受伤前扶养的人,也应当赔偿他的扶养来源的丧失,这个是对的。但是,我们现在这个残疾赔偿金的标准变了,变成了工资损失的赔偿了,对于这个赔偿其实已经包含进去了他受伤前扶养的那个人的生活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