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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12-11-16 09:38:14


    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是一种行为,行为人,即管理他人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一方叫管理人,其事务受管理的一方叫本人。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才能构成无因管理:必须有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客观事实;必须有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目的;必须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必须是不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无因管理的行为一经产生,管理人就要履行下列义务:管理人应像管理自己的事务一样尽心尽力,以适当的方式认真负责地对本人的事务进行管理;管理人应以适当的方法对本人的事务进行管理。适当的方法指在客观上对本人会带来利益的方法。如果管理人主观上认为其管理方法有利于本人但实际上却给本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管理人应负赔偿责任;管理人应将管理的事实、管理事务的有关情况及时、完整地告诉本人,并将管理结果归属于本人;在管理事务结束后,管理人应将管理事务的进行情况和结果报告给本人,并将在管理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交给本人。

    同时,无因管理的行为一经产生,本人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偿还管理人为管理事务而花费的必要费用,以及由此而损失的利息;负担管理人为本人进行事务管理而负担的债务;补偿管理人的损失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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