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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合同解除的时间及后果

发布时间:2012-11-16 09:35:2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3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1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一般情况下,商品房合同解除后,出卖人应返还买受人已付购房款、利息和赔偿损失,但在下面几种情况下,买受人还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

    一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没有告知买受人就又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三是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四是在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五是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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