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有以下情形:
第一,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应当予以受理: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第四,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被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依法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