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打赢了,如果当事人的权益在执行阶段无法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很多当事人对此不能接受。他们认为,权益不能实现完全归咎于法院的执法不公或执行不力。事实上,官司打赢了,只是法院对当事人权利的确认,而权利是否可以实现,则要看具体情况而言。
法院执行人员受理案件后,会依法及时采取执行措施。但由于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或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法院进行财产举证,或被执行人长期躲债不归,查无下落,而导致案件存在执行风险,导致当事人权利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这是当事人之间的交易风险在案件执行中的继续,是当事人当初选择交易对象的失误,责任不应归结于法院。
裁判文书中确定的财产权利的实现,既取决于法院是否依法公正执行,也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市场经济中,经济、民事活动本身存在的风险,最终的承担者不是国家或执行机关,而是当事人自己。法院对案件能够执行的条件是: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若法院在用尽各种手段仍然不能完全实现当事人权益时,执行不能的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此外,法院不仅要保护胜诉者的权利,被执行人的合法权利也受法院的保护,法院无权为了保护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的执行能力也是有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