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一环,一些案件因无法送达或不能及时送达诉讼文书,导致案件久拖未决、案件事实难以查清、审理周期过长等,不利于实现民事审判所追求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给商事审判实践带来了诸多问题。为了进一步提高我院商事案件审判质量,更好地发挥商事审判职能作用,对我院商事案件送达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原因进行剖析。
一、案件送达的基本情况
截止2009年8月份,我院共受理各类商事案件1125件。其中,直接送达案件292件,占案件总数的25.9%;邮寄送达572件,占已送达案件总数的50.8%;邮寄送达退回303件,成功率仅达47%;公告送达72件,占案件总数的6.4%,留置送达15件,占已送达案件总数的1.3%。
二、送达存在的问题
(一)直接送达困难重重。法院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时,当事人经常难以找到,有的诉讼文书需要反复多次才能送达,有的则根本仍然无法送达,一次送达成功率仅为15%。主要表现为:被告难以传唤到庭。如:有的被告为自然人,其长期不在家,有的家属称被告到外地打工了,联系不上,拒绝签收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被告为企业法人的,有的已长期歇业,有的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住所地已无该企业存在,也无法找到其股东。
(二)公告送达影响效率。对无法直接送达的当事人,经常采取公告送达的方法。但公告送达时间长,一个案件通常至少需要送达开庭传票和送达判决书两次公告,仅送达时间就要花去将近半年的时间。虽然公告时间并不计算审限,但却实际延长了结案时间。
(三)留置送达难以实践。受送达人或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但在实践中很难做到,留置送达邀请第三人到场,取决第三人配合程度及能否找到第三人。被送达人所在单位或组织由于法律意识不强或对司法机关存在抵触情绪,以法律无明文规定其有义务协助送达为由而拒不配合。在实际中往往是由两名送达人员在送达回证上面签名,说明拒收的情况。
(四)邮寄送达效果不好。针对送达难的情况,我院与邮政部门达成协议,实行特快专递送达。但邮寄送达的过程中,邮局工作人员只注重将诉讼文书送到,不审查签字人的身份,送达不标准。由于邮局并无留置送达的权利,当事人在知道送达文书名称后拒绝接受时,邮局不得不将诉讼文书退还人民法院,这在客观上延长了送达时间。还有部分案件邮寄回执迟迟返不回来,影响了案件的正常审理。
二、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地人口流动量增加,大量的人员外出经商、打工或从事其他活动,这些人离开居住地后,没有固定住所,流动性大,长时间与住所地没有通讯联系,一旦涉讼难以查找其实际住所。
(二)有的职能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如工商部门对有的公司、企业注册时就不规范,歇业很久也不吊销登记,难以按照登记注册地址送达;有的地名早已发生变化,相关部门未及时公告或变更名称等等。
(三)当事人主观认识。有的当事人因不懂法,惧怕败诉,对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产生错误理解,认为签收了法院送达的材料,可能会留下对自己不利的凭证,使自己处于不利的地位而拒收。有的当事人认为签收送达材料是自己的特有权利,任何人都无法替代,而“一概不收”,便不会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就没有办法。有的当事人对风险认识不足,认为纠纷只要到法院就能解决,没有认识到被告下落不明会导致案件审理时间过长,或者判决无法执行等风险,在起诉时,许多原告根本不清楚被告的详细地址或具体联系方式,而是寄希望于法院去查找被告的下落。有的当事人对法院有抵触情绪,故意回避、拖延签收文书;有的当事人恶意逃避诉讼,拒不应诉;有的当事人藐视法律,避而不见。
(四)有关群众、单位组织不配合。在留置送达中,有的基层单位组织或部分群众对法院工作存在抵触情绪或不理解,不愿意配合法院的送达工作。即使其知道受送达人的详细地址或具体联系方式,也不愿告诉法院的工作人员,致使送达工作层层受阻。
(五)邮寄送达诉讼文书效果欠佳,难于发挥其应有的功效。邮政部门办理邮件回执业务混乱,邮政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回执不能及时收到或无法收到回执,使案件陷于难于审理和结案的被动局面;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改进送达工作方式,提高送达效率。(1)送达人员应加强自身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和送达诉讼文书的技巧,牢固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意识,严格依法送达诉讼文书。(2)审判人员与送达人员应加强配合,做到统筹安排,灵活采用送达方式,对需送达诉讼文书进行必要的检查、核对,及时发现问题,提高诉讼文书的质量和严肃性,同时又便于对的诉讼文书的内容、类型、份数、受送达人的住所(特别是临时居住地)要做到心中有数,以便科学、合理安排送达。(3)诉讼文书送达的改革工作应与现行的审判方式改革同步进行,将送达工作与证据交换、诉讼保全、庭前调解有机结合,把庭审准备阶段的一些工作与送达工作有机结合,把送达工作与相互制约、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使送达工作贯穿于整修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对以简便方式传唤到庭的当事人,应及时书面固定当事人的送达地址;应提高案件的当庭宣判率,诉讼文书当庭送达,对不能当庭审结的案件,在休庭时即确定下次继续开庭的时间地点等,尽量减轻送达的压力,真正实现案件快审、快结、快送达。(4)对于邮寄送达的,应当加强管理,要求其直接将诉讼文书交给被送达人及其同住成年家属、法人及其他组织负责收件人。
(二)强化原告协助送达的意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受理案件时原告起诉所提供被告地址的真实性、准确性无法直接查明,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错误而导致的重复送达或无法送达的情况不断出现,因而有必要强化原告协助送达的意识。(1)原告在起诉时,可以让原告写清被告、第三人、证人的住址、工作单位、家庭电话、手机、传呼号码等,以便送达人员联系,送达诉讼文书时,经过查找,仍无法送达的,除公告送达外,还可告知原告,让其协助法院送达。(2)明确告知由原告承担因其提供的被告地址错误而导致重复送达的费用由原告承担。根据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诉讼费用的收费范围包括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因此,由于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错误而导致重复送达的费用应计入“其他诉讼费用”,由提供错误送达地址的原告承担。(3)对拒不承担有关送达费用又不能提供正确提供被告地址的,应当以“没有明确的被告”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因为原告起诉的条件之一是要求“有明确的被告”,这包含两层含义:被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被告的地址明确,但下落不明的除外;因此,提出明确的被告是原告起诉时应尽的诉讼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