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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值班值宿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11-15 10:25:4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值班值宿监督管理力度,全面做好我院安全保卫工作,维护良好的审判办公秩序,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值班专指工作日、休息日、节假日期间白天的值勤守卫工作;值宿专指工作日、休息日、节假日期间夜间的值勤守卫工作。
    第三条  本院的值班值宿工作由全体聘任制司法警察承担,女干警原则上只值班不值宿。
    第四条  值班值宿工作情况纳入全院目标管理考评体系,具体监管工作由院领导、政治部、法警队、办公室、干警所在庭室齐抓共管,各负其责。
                           第二章  行政管理职责
    第五条  院领导以联合检查、单独检查等形式,不定期地对院内值班值宿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向政治部通报。
    第六条  分管院长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对分管部门值班值宿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管,并负连带责任。
    (二)就分管部门的值班值宿情况定期向院长汇报。
    (三)院长安排的职责范围内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政治部的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每周至少对院内值班值宿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
    (二)对通过院领导抽查、法警队检查、办公室检查反馈的日常检查记录进行备案。
    (三)定期对全院值班值宿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在全院季度绩效考评和年度目标管理考评工作中,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相关标准,严格兑现奖惩。
    (四)院长安排的职责范围内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法警队的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值班值宿排班、调班、交接班监管等日常管理工作。排班时要统筹考虑每位干警的工作量和工作强度,做到次数上的均衡、频率上的合理。因故串班人员,在串班事由消失归院后,应安排其补班。
每月25日前将下月值班、值宿表下发到相关部门,并在院内公告栏进行公告。
    (二)负责对日常值班值宿的督促检查工作。每天对值班值宿情况进行定时检查和随机抽查,并将检查记录情况于24小时内,向政治部通报。
    (三)院领导安排的职责范围内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干警所在庭室的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对部门内的值班值宿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管,部门负责人负连带责任。
    (二)部门值班值宿干警因故不能值班值宿的,在本部门人员中临时调剂人员替班,同时报法警队备案;本部门无法调剂的,由法警队负责调剂。
    (三)院领导安排的职责范围内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办公室的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值班值宿室卫生管理工作。具体工作标准:卫生每天打扫一次,床上用品一周清洗一次。特殊情况导致卫生脏、乱、差的,要及时清洗和打扫。
    (二)负责值班值宿室的备品管理工作。具体工作标准:应季备品、用品,包括床上用品等,要完整、齐全,并能够正常使用。
    (三)负责值班值宿室的内务监督工作。对值宿人员的内务管理工作每天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政治部通报。
    (四)院领导交办的职责范围内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值班值宿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值班值宿人员要按时上下岗和交接班,不准迟到早退。
    一号岗值班人员的上岗时间:8:30—16:50,中午不休息;二、三号岗值班人员的上岗时间:8:30—11:00,13:30—16:30,如有庭审未结束,不得离岗。
    二、三号岗值班人员每天8:25前到法警队内勤处领取值班装备,当日17:00前将装备交还法警队。
    值宿人员的上岗时间:当日16:50—次日8:30;
    值宿人员每天16:30前到法警队内勤处领取值宿室钥匙,次日8:40前将钥匙交还法警队。休息日、节假日值宿应做好值宿室钥匙的交接,并按上述时限要求归还。
    第十二条  值班值宿人员在值班值宿期间不准做与值班值宿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三条  值班值宿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不准私自串班、串岗、离岗。
    第十四条  值班人员工作要认真负责,对外来人员依程序进行询问、盘查和安全检查,认真做好外来人员登记和值班日志;值宿人员要对楼内设施和安全情况进行认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并认真做好值宿记录。同时,要做好对更夫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其履行好自身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值班人员要注意工作礼仪和司法形象,要着装上岗,不准混装、不着装或不规范着装;值宿人员原则上不要求着装。值班值宿人员对外来人员要耐心接待,不能冷、横、硬、冲,无本院领导同意或本院干警带领,不允许外来人员进入审判办公区域。
    第十六条  值班值宿人员能够自行处理的问题尽量自行解决,个人无法解决的特殊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院领导、相关部门和人员通报,寻求解决办法。
    值班值宿期间如遇重大突发情况,在尽力稳控局面的同时,要迅速向院领导汇报,寻求解决办法。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七条  对值班值宿情况较好的部门和个人,在季度绩效考评和年终评先选优工作中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  值班值宿人员迟到、早退的,每次扣发本人奖金20元,扣发所在部门负责人奖金5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时扣发主管副院长奖金50元。
    第十九条  值班值宿干警私自串班、串岗,或在值班值宿期间擅离岗位、无故脱岗的,每次扣发本人奖金50元,扣发所在部门负责人、主管副院长奖金各100元。
    第二十条  值班值宿干警未如实填写值班值宿工作记录的,每次扣发本人奖金20元,扣发所在部门负责人奖金50元。
    第二十一条  值班干警在值班期间未按要求指令外来人员填写登记表,未对外来人员进行询问、盘查和安全检查,值宿人员未对外来人员进行阻拦,因上述行为导致外来人员自行进入审判办公区域,情节轻微的,发现一次扣发本人奖金50元,扣发其所在庭室的庭室长、主管副院长奖金各100元。
    第二十二条  因值宿人员未尽到监督管理职责,导致更夫出现工作失误的,视情况扣发本人奖金20—50元。
    第二十三条  值班值宿期间从事与值班值宿工作无关的活动的,发现一次扣发奖金20元,扣发其所在庭室的庭室长、主管副院长奖金各50元。
    第二十四条  值班人员未着装、着混装上岗或着装不规范的,发现一次扣发本人奖金50元,扣发所在部门负责人奖金100元。   
    第二十五条  因值班值宿人员对外来人员态度冷、横、硬、冲,导致与外来人员发生冲突的,发现一次扣发本人奖金50元,扣发所在部门负责人奖金100元。
    第二十六条  值班值宿期间遇有个人无法解决的特殊情况或突发情况,不向领导汇报的,发现一次扣发本人奖金50元,扣发所在部门负责人奖金100元。
    第二十七条  值班室卫生脏、乱、差,床上用品未及时清洗,有碍观瞻的,发现一次扣发办公室负责人奖金50元;因值班值宿干警人为因素导致室内出现卫生状况的,办公室免责,扣发值班值宿干警奖金50元。
    第二十八条  上述情况,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可对干警本人、部门负责人和主管副院长一并在院内通报;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同时给予警告、记过等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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