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盗窃、抢劫机动车辆者事前通谋 以共犯论

  发布时间:2012-11-07 08:50:0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的规定,明知是盗窃、抢劫所得机动车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事先与盗窃、抢劫机动车辆的犯罪分子通谋的分别以盗窃、抢劫罪的共犯论处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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