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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被吊销 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2-11-07 08:49:14


    审判实践中,原告起诉某些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这些企业常常以自己不存在,而要求法院以被告主体不合格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那么,作为原告,在起诉时如何确定谁为适格的被告就是维护自身权益首当其冲的问题。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没有注销登记前,虽然丧失经营资格,但其法人资格仍然存续。依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应区分下列不同的情况确定谁是符合要求的诉讼主体。

    一、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和清算主体为共同被告,也可仅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为被告。清算主体是指在公司、企业依法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情况下,负有清算义务的主体。

    二、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没有办公机构、经营场所及办公人员的,债权人可要求开办单位或清算主体承担投资不足、抽逃资金、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或清算等责任,此时可将开办单位或清算主体列为被告。

    三、一审立案后发现被告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法院追加清算主体为共同被告。

    四、二审中,债务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如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可直接变更清算主体为诉讼主体;没有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的,诉讼继续进行。

    五、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且没有成立清算组,其清算主体先于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注销登记的,清算主体不再列为诉讼主体。同时,因企业法人资格没有消亡,诉讼继续进行;清算主体先于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再成立清算组的,清算组可与企业作为共同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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