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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及处理

发布时间:2012-11-01 14:04:49


    管辖权异议是指在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案件依照法律规定不属于受理此案的法院管辖。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裁定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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