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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的有关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12-11-01 14:02:43


    财产保全分为两种: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意见的有关规定,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其申请。法院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在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的,应当依法受理;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及时将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全部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受诉法院。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间起诉,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起诉讼的,由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的法院管辖。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应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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