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实践中,原告的起诉因被告的下落不明而被法院裁定驳回,或公告送达后缺席审理判决,使得原告的合法利益得不到真正实现,且造成无法追回的经济损失。究其原因,主要是有些单位或个人在进行经济往来时,并不知道或完全不了解对方法人的注册地、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地址。待对方欠款或赖帐后,才匆忙到工商局查询对方的注册情况后,到注册地法院起诉后,如法院按原告提供的被告注册所在地查无该法人的下落,且原告不能提供其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就会出现上述案件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的诉讼结果。所以,公民、企业与法人单位进行经济交往活动中,应有风险意识并注重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了解对方法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待发生欠款纠纷后,能够准确提供该法人的注册地、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地址,以便于法院审理后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