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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应注意哪些问题

  发布时间:2012-11-01 13:58:24


    房屋租赁是出租人将其所有或经营管理的房屋交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约定支付一定租金,并在租期届满之后,将房屋返还给出租人。

    在房屋租赁中,当事人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承租人应注意房屋出租人必须是房屋的所有人,或受所有权人委托代为经营管理者。这样的人才有权利将房屋予以出租,否则出租的行为无效。

    二、房屋租赁协议应该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义务,协议应明确租赁的期限、房屋用途、租金数额、支付方式和时限、房屋及屋内设施维修、损坏的赔偿及违约责任等。

    三、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时,应当将房屋返还给出租人。我国合同法规定,如租赁期限未满,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维持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出租人出卖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此司法解释还规定,承租方以一人名义承租私有房屋,在租赁期间,承租人死亡,该户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约履行的,应准许。

    五、私有房屋租赁期间,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而发生房屋产权的转移,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六、租赁协议未定期限,出租人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应当准许,承租人有条件搬迁的,应予搬迁;如果承租人搬迁确有困难的,应给一定期限,让其找房屋或腾让部分房屋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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