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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当事人不得被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发布时间:2012-11-01 13:56:15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诉讼中的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下列当事人不得被法院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等义务的人,以及与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原被告间法律关系以外,且有证据证明其已经提供了合同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或者案件中的当事人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异议,或者作为收货方已经认可该产品质量的人;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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