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由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由法院为其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也应当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被告人是依法应当指定辩护人的,不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