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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未成年独生子女犯罪情况的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12-05-11 08:30:48


    独生子女犯罪已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 2011年暑假,按照学院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的安排,我利用两周时间,深入到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在该院少年审判庭法官的大力帮助和支持下,通过走访、座谈、查阅辖区内未成年犯档案等形式,对当前未成年独生子女犯罪问题进行了认真调查分析,归纳概括了未成年独生子女犯罪的基本状况和心理行为特点,探讨了未成年独生子女犯罪的内在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预防未成年独生子女犯罪的基本对策。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成立于1992年11月,是全国54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之一。位于大庆市东城区,南邻滨洲铁路,东接哈大(大庆—哈尔滨)高速公路,西接大广(大庆—广州)高速公路,坐落在哈大齐(哈尔滨、大庆、齐齐哈尔)工业走廊中部,区域总面积244.1平方公里,区内共有企业近3,000家,大学3家(东北石油大学、八一农垦大学、哈尔滨医科大学大庆校区),中小学9家,在校学生5.3万人。成立以来,大庆高新区经济保持持续快速增长,主要经济指标以年均30%以上的速度递增,已成为拉动大庆地方经济发展的龙头。

    大庆高新区法院位于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成立于2007年3月,内设13个庭室,年受案4000余件。现有干警105人。建院以来,该院秉承“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宗旨,积极推进审判工作规范化、内部管理制度化、队伍建设职业化、后勤保障标准化、改革创新实效化,为辖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有力的司法保障。截止目前,该院共获得国家、省、市级荣誉198项,被黑龙江省委政法委评为“全省政法系统先进集体”,被省高院荣记集体二等功。

    进入二十世纪以来,我国的独生子女犯罪问题已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给新时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出了新课题。据对黑龙江省少年管教所、女子监狱在押未成年犯统计,系独生子女的共有188名,占全省在押未成年犯总数的16.32%,是2004年的6倍,并呈继续上升的趋势。因此,调查分析当前独生子女犯罪的基本状况、心理特点和成因,研究提供预防对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未成年独生子女犯罪的基本状况及其构成特点

    调查结果表明,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未成年独生子女犯罪不仅在数量上增加,而且在犯罪年龄、类型、性质以及在捕前身份、文化程度、家庭成员构成等方面与未成年非独生子女犯罪相比呈现出明显的特点。

    (一)犯罪年龄偏低。调查188名未成年独生子女犯的初次犯罪年龄分别为:14周岁的22名,15周岁的61名,16周岁的72名,17周岁的33名。他们初次犯罪的平均年龄为15.65周岁,比在押未成年非独生子女初次犯罪的平均年龄低0.5l周岁,其中有8名在14周岁前就有违法劣迹行为。未成年独生子女犯罪的低龄化,令人担扰。

    对188名未成年独生子女初次犯罪年龄的调查统计表

    初犯年龄 14周岁以下 15周岁以下 16 周岁以下 17周岁以下

    人    数 22 61 72 33

    (二)侵财犯罪的多。从犯罪类型上看,未成年独生子女犯中犯盗窃罪的72名、抢劫罪的69名、奸淫幼女罪的14名、强奸妇女罪的14名、故意杀人罪的10名、故意伤害罪的8名、绑架勒索罪的1名(他们中一人犯二种及其以上数罪的有26名,这里只选其中一项主要的)。侵财犯共有142名,占75.53%,比在押侵财型未成年非独生子女犯所占的比数高出3.91个百分点。未成年独生子女实施盗窃、抢劫、绑架、敲诈勒索等侵财犯罪有两个鲜明的特点:一是受好奇、刺激的诱惑所为,二是为了吃喝玩乐。

    对188名未成年独生子女犯罪类型调查统计表

    犯罪类型 盗窃罪 抢劫罪 奸淫幼女 强奸妇女 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 绑架勒索

    人数 72 69 14 14 10 8 1

    (三)犯罪危害严重。从刑期构成上看,未成年独生子女犯中不满7年刑的132名,7年以上不满10年刑的有28名,10-15年刑的有25名,无期徒刑的有3名。10年刑以上的重刑犯合计有28名,占14.89%,比未成年非独生子女重刑犯所占的比数高出2.58个百分点。近年来,未成年独生子女由于受社会上暴力、色情等不健康影视、书刊、网络的影响,犯罪常常具有很大程度的疯狂性,作案不计后果。从独生子女重刑犯明显偏多可以看出其犯罪危害的严重性。

    对188名未成年独生子女所受刑罚调查统计表

    刑罚类型 不满7年 7年以上不满10年 10年以上不满15年 无期

    人  数 72 69 14 14

    (四)文化程度偏低且辍学流失生占大多数。从文化程度上看,未成年独生子女犯中文盲的4名,小学未毕业的27名,初中未毕业的108名,初中以上文化的49名。由此可以看出,未达到初中文化的合计有139名,占73.94%,比同类型未成年非独生子女犯所占的比数高出5.45个百分点。调查中还发现,未成年独生子女犯中捕前系在校生的有48名,占 25. 4%。

    对188名未成年犯罪独生子女犯罪时文化程度调查统计表

    文化程度 文盲 小学未毕业 初中未毕业 初中以上

    人数 4 27 108 49

    (五)社会上闲散人员占大多数。从身份上看,未成年独生子女犯中在校生48名,待业49名,务农的65名,工人21名,个体经商的5名。调查中发现,除去48名在校生和21名工人外,未成年独生子女犯大多原在社会上属于闲散人员,未达到初中毕业便辍学、流失到社会上的有 112名,占 60.09%,比同类型未成年非独生子女犯所占的比数高出2.86个百分点。

    对188名未成年犯罪独生子女犯罪时身份调查统计表

    身份 在校 待业 务农 工人 经商

    人数 48 49 65 21 5

    (六)家庭结构破裂的多。调查统计的结果显示,未成年独生子女犯中捕前长期生活在结构破裂家庭里的明显偏多,其中亡父的6名,亡母的14名,父母离异的20名,父或母与他人私奔的2名,父或母服刑、劳教的3名,合计45名,占23.94%,比同类型未成年非独生子女犯所占的比数高出4.84个百分数,家庭结构破裂容易给子女打上极为有害的心理烙印,影响子女适应社会,导致违法犯罪。同时,不容忽视的是心理破裂的家庭对未成年独生子女犯罪更有影响。从问卷调查中得知,未成年独生子女犯中占47.2%的人承认自己被捕前长期生活在父母经常争吵对骂、充满紧张冲突气氛的家庭环境里。由此可见,对未成年独生子女犯罪的影响并不只是缺少一个家庭,而是取决于家长与子女的亲情关系。

    家庭情况 亡父 亡母 父母离异 父或母与他人私奔 父或母服刑、劳教

    人数 6 14 20 2 3

    对188名未成年犯罪独生子女犯罪时家庭情况调查统计

    未成年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犯罪情况综合对比图

    二、未成年独生子女犯罪的心理行为表现及其成因

    未成年独生子女心理成因占是犯罪的主要因素,笔者从以下五方面分析未成年独生子女犯罪存在的心理原因,以更好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独生子女犯罪的发生。

    (一)以自我为中心的意识强。多数独生子女犯原在家庭中是“小皇帝”,长期生活在“大家围着转”的家庭环境里,家庭经济状况普遍较好,家长对其处于服从地位,千方百计地满足他们的各种愿望和要求,结果使他们逐渐形成了以我为中心的意识,为所欲为,十分任性、自私、贪婪和霸道。他们只注重自己的感受,只想自己吃得好、穿得好、用得好、玩得好,却较少顾及甚至不顾及他人的利益,其中最为明显的是不太注重名誉,而崇尚金钱,追求自身利益,追求高消费,争强好胜而缺乏进取精神,甚至为了达到目的不择手段。这已成为未成年独生子女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入监服刑后,尽管他们已不能再为所欲为、吃喝玩乐,但其以自我为中心的意识仍有明显的表现:一是在生活上继续追求享受。二是在犯罪中的人际交往上,表现出自私、嫉妒。三是不合群等特点,一旦交往受挫便会产生报复心理。四是在认罪悔罪上,把犯罪原因推向客观,强调自己是法盲和失足者,不从主观上找原因,只谈自己被判刑受惩罚的痛苦,却不说自己的犯罪给受害人、给社会带来的严重危害。

    (二)感情脆弱,承受挫折能力差。独生子女在成长过程中大多一帆风顺,受到家庭的过度保护,习惯于被别人围着、护着、捧着,从未尝过“逆境”滋味,不知道什么是困难。在日常生活中,他们不能控制自己的不良行为习惯,甚至不能应付一些较小的挫折,心理承受力非常脆弱。他们在遇到不顺利时,往往表现出过分的失望、焦虑、沮丧情绪,不能客观地分析现实条件和自我状况,以致影响他们的健康成长,甚至走向违法犯罪道路。调查结果表明,未成年独生子女犯原在社会上辍学的真实原因是在遇到考试失败、升学落榜、同学矛盾、师生误会、丢钱失物、父母离婚或死亡等挫折时,既缺乏适应能力,更缺乏战胜困难和应付挫折的能力,只好采取消极的方法,导致厌学、逃学、辍学行为的发生。这些中途辍学流落到社会上的独生子女,由于没有适当的资格(文化知识、文凭、专业技术等),难以找到良好的职业,称心的工作,容易在社会上闲逛,从文化娱乐场所中受到不良影响,容易在不良刺激的诱惑下,萌发违法犯罪的念头。同时,他们也容易被社会上不法分子教唆、拉拢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三)依附性强而生活自理能力差。多数新收押的独生子女犯,不会洗衣服,不会铺床叠被,不会整理自己的物品,有的甚至在家时连饭碗也未曾洗过,独立生活能力很差;有的日常改造中遇到一点困难和挫折就无所适从,就哭鼻子。由此可见,他们是在溺爱娇惯的家庭环境中长大。许多家长对自己的独生子女过分迁就,进行过分保护,不让子女做家务活,而由自己全部包揽,有的甚至连子女的家庭作业也代替去做。一些经济条件比较富裕的家庭,雇佣别人干家务,不让子女干,哪怕是十分轻松的体力劳动。因为他们对子女这种无原则的疼爱和过分保护,剥夺了子女学习生活技能的机会,客观上阻止了子女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从未成年独生子女犯罪的特点可以看出,溺爱娇惯、过分保护不仅会导致子女生活能力差和意志力差,经不起任何挫折,而且会使子女养成好吃懒做、自私任性、冷酷残忍、乖戾蛮横、脾气暴躁的性格特征,还会使他们随着年龄的逐渐增大,物质需求恶性膨胀,当家庭满足不了自己欲望时,便会铤而走险,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四)人际交往能力差,缺乏“社会性”、“独立性”。多数未成年独生子女犯自我意识较强,在人际交往中表现出自私、任性、嫉妒、自卑、感情易冲动等不良特征,在日常生活中常为一些“鸡毛蒜皮”小事而相互对立,甚至大打出手。他们习惯于接受别人的关怀和忍让,很少体谅别人的心态和行为习惯,过多关注自己的需要,很少考虑别人的感受。一旦交往受挫,即当自己的言行不被别人接纳、希望得到别人尊重的需要得不到满足时,便自觉与人交往没有乐趣,进而把自己封闭在一个狭小的天地里,苦闷、忧伤,成为“孤家寡人”,或者一旦交往受挫,容易产生孤独、报复心理。这也是造成一部分未成年独生子女激情报复、伤害、故意杀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如独生子女犯李某,16岁,捕前正在初中三年级读书。李某与同学王某关系一向较好,只因初二学期末李某考试成绩不佳,老师便让王某替代李某担任了班中学习委员,李某便产生了嫉妒、孤独、报复心理。一天上午课间李某对王进行殴打,被在场的同学拉开。到教室后,李某自感仍没解恨,便抄起椅子向王某砸去,致王某肩骨严重骨折,李某被当地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刑五年。

    三、对未成年独生子女犯罪的预防对策

    随着我国独生子女数量的不断增多,其犯罪必将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未成年独生子女是祖国的希望,预防和减少他们的犯罪是全社会的大事,是一项涉及面极广的社会系统工程,完成好这项工作,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同心协力,群策群治。笔者认为,在此基础上应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净化社会环境,杜绝不良刺激。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抓好校园周边秩序的治理,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教师职工的维权意识,教育学生正确的自护自卫方法,增强防范意识,预防和减少不测事件,切实维护校园安全。下重手整治文化市场,坚决取缔黑网吧、黑游戏厅,加强对有证的经营性网吧、游戏厅的监管,依法重处收留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并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长抓不懈。大力加强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文化娱乐设施和场所建设,以减少未成年人接触社会上不健康不文明活动的机会。

    (二)采取措施教育和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认真履行监护职责。社区、村委会和学校都要关心和履行教育职责,把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学校教育三者有机结合起来,使未成年人特别是留守儿童、单亲和再婚家庭儿童能得到较好的教育和成长。家庭和学校应共同努力,全面落实九年制义务教育,使每个孩子都能受到相应的教育,从源头上杜绝少年违法犯罪的发生。要引导未成年人参与各种健康有益的课外活动,养成团队精神,懂得自尊,关爱他人,珍惜亲情,热爱祖国,富有民族自豪感。辅导未成年人学会与其体力智力相适应的生活技能和生存本领,进行必要的就业辅导,使其养成尊重劳动、热爱劳动的好习惯。

    (三)教育部门应努力争取项目,多渠道筹措资金,新建、改建、扩建高中和职业学校,满足适龄少年就学需求,使他们能够得到更多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增强适应社会的能力。要整合教育资源,设置合适的教育课程,不仅包括文化知识教育,还要包括法制教育、自护教育、思想道德品质教育、自然生理知识教育,使未成年人保持健康向上的积极心态,正确应对各种挫折和挑战,健康成长。

    (四)齐抓共管,综合治理。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应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清除网络流毒,净化文化氛围,为学生健康成长营造一个和谐美好的社会环境,要把素质教育落到实处,重视学生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学校要重视学生心理辅导工作,及时为学生排忧解难,为防范暴力事件构筑心理屏障。司法部门、团委、学校等单位应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展览会、报告会等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和遵纪守法意识。要定期送法进校,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对未成年人产生一定的威慑力,从而使他们树立法制观念,增强守法意识,杜绝犯罪行为的发生。社区居委会、农村村委会应当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责任编辑:王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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