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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应当注意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2-10-24 08:49:40


    首先应当明确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范围,以及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审核工作的机关和日常管理、服务机关分别是哪些部门。

    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及北京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中的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北京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中还规定,各区、县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和审批工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规定,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其次,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请程序分为几个阶段,申请人对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必须清楚。

    申请人向户口(含集体户口)所在地的居(家)、村委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统一的格式化表格,可在居民委员领取;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入证明:在职人员收入证明:由其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按照市民政局统一规定的格式填写,并加盖公章;离退休人员需提供领取离退休费的证件或者有关凭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需要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其他证明材料,包括在劳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提供就业(求职)状况证明;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家庭夫妻双方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或者外地户口的,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的户口证明;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调解)书;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和材料。如上述相关材料不能提供齐备,则视为申请人的申请存在问题,居委会不能将其申请按规定逐级上报。

    申请人所应提供的材料齐备后,居(家)、村委会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登记,填写《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登记表》;采取适当的形式,在辖区内对申请家庭进行公布,征求群众的意见;同时,对提出申请的家庭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填写《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提出具体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居(家)、村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寄信函索证等,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核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北京市城市低保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区(县)民政局。北京市民政局作出的《关于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如果申请人是在就业年龄段内又有劳动能力,必须由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为其介绍两次工作,如果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暂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及生活补助。

    对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由区县民政局负责审批,对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民政局应当自居(家)、村委会正式受理申请人提出申请,书面申请和应当提交的证据材料齐全之日起,30天内办结审批手续,核发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也要在30日内下发“通知单”,向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理由。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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