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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几个管辖问题

  发布时间:2012-10-24 08:35:28


    民事诉讼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法院辖区的,各法院都有管辖权。

    部分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几个特殊的管辖问题: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兑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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