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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不能调解

  发布时间:2012-10-24 08:33:24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调解,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法院主持进行的活动。原告与被告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通过平等协商,就争议的民事权益和法律关系达成一致的协议。法院制作的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同样地将此作为执行依据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程序与诉讼程序有着根本的区别。在执行程序开始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都已用判决书、调解书、仲裁书、公证书、行政决定等形式确定下来,而且这些法律文书都已经具有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法院的法律文书只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才能改变,其他法律文书也只有经过有权制作该项法律文书的机关才能予以变更。如果在执行程序中进行调解,就等于置原已生效法律文书于不顾,重新处分当事人的权利,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的做法。

    然而,在执行程序中不能进行调解,并不是说双方当事人不能自行协商达成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和解与调解有明显的不同。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主动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以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无需法院继续执行而结束执行程序。它无需第三人参加,只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变更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给付内容、给付方式、给付期限等,而法院调解,是在诉讼当中进行,必须由法院主持,并可由法院执行。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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