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政案件可以合并审理

发布时间:2012-10-24 08:31:4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法院起诉的;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法院起诉的;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法院起诉的;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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