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洁人员义务帮工不慎致残
组织者与被帮工者各担40%赔偿责任

只因朋友一句“亲戚家需要烧柴”,物业副经理便安排外包环卫工将电业局修剪下来的树枝装车送往农户家中。谁料,71岁的环卫工金某在卸车时不慎从车上摔下,左腿骨折,先后四次住院,最终落下九级伤残。事故造成损失近39万元,该由谁承担?
近日,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行为系“义务帮工”,而非职务行为,最终判决被帮工人及帮工组织者各承担40%责任。
一句“帮忙”,酿成九级伤残事故
事发前几日,一场朋友聚会席间,桂某提到其亲戚需树枝当烧柴,询问分公司副经理陆某能否帮忙留意。陆某当场应下。10月30日当天,陆某看到电业局修剪下来的树枝后,立即给桂某打电话,表示“单位有车,可送过去”。随后,他让环境主管黎某安排外包人员装车。黎某转告龙某,龙某带金某在内的4名环卫工,将树枝装上物业公司的清运车。中午11时许装车完毕,一行人跟随桂某亲戚的带路车。

卸车过程中,金某不慎从车上跌落,当场无法动弹,后经医院诊断为左股骨干骨折。

四次住院,九级伤残索赔59万余元
金某受伤后,辗转多家医院接受治疗,先后四次住院,累计住院85天,仅住院医疗费就花费了18.63万余元,其中某拉运公司垫付3.5万元,陆某垫付7.43万元。
由于金某术后形成下肢深静脉血栓,其体内放置的下腔静脉滤器已错过最佳取出时机。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今年1月出具诊断:建议终身携带滤器,并终身服用抗凝药物利伐沙班。
经司法鉴定,金某左下肢损伤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期至伤残评定前一日,护理期240日,营养期180日。金某遂将物业公司、垃圾清运公司以及陆某、桂某一同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常年用药费用、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9万余元。
卸车行为系职务行为还是义务帮工
庭审中,各方争论焦点主要集中在:金某卸树枝到底算不算工作?赔偿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金某认为,其是受物业公司管理人员安排干活,属于职务行为,物业公司和自己雇主——某拉运公司应赔偿。
物业公司则连连喊冤:陆某明确说了是“给朋友拉烧柴”,这纯属个人行为,跟公司无关。某拉运公司也表示:金某受伤时是中午11点以后,既非工作时间,也不在工作地点,干的更不是公司安排的任务,公司无责。
桂某更是直接否认雇佣关系:“不认识金某,也没让其卸车。树枝是陆某主动说要送的,我就是个联系人。”
经审理查明:陆某安排装车时明确表示是“给他朋友拉烧柴”,而非公司任务;金某受伤时间和地点均与其聘用协议约定的工作时间和地点不符;150元微信转账是因耽误午饭的“补偿”,而非劳动报酬。因此金某既不是在完成物业公司或拉运公司的工作中受伤,也不是受桂某雇佣,而是在无偿提供劳务帮工过程中受伤,属于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涉事三方均有过错,应按比例赔偿
既然定性为义务帮工,责任该如何划分?
法院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无偿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桂某虽未直接雇佣金某,但他是帮工活动的受益人,且未明确拒绝帮工。作为被帮工人,他有义务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和必要的防护措施,却未尽到安全防范和监督义务,应承担40%责任。
陆某作为帮工活动的组织者,明知参与装卸的4人都是年龄较大的保洁绿化人员,却未在现场尽到安全提示和保护义务,对金某摔伤存在过错,同样承担40%责任。
金某本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卸车时未尽到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自身也有过错,承担20%责任。
经核算,金某合理损失共计38.68万余元,包含医疗费18.83万余元、伤残赔偿金6.56万余元等。法院判决:陆某赔偿15.47万余元,扣除已垫付的7.43万元,尚需支付8.04万余元;桂某赔偿15.47万余元;某拉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金某需返还其垫付的3.5万元。
法官提醒:好意帮忙也须谨记安全第一
此案宣判后,办案法官表示,生活中亲朋好友之间互相帮忙本是寻常事,但“好意”不能替代“安全”。无论是组织帮工的人,还是接受帮工的人,都有责任为帮工人提供基本的安全保障。特别是当帮工人年龄偏大、作业存在风险时,组织者和受益者更应尽到提醒和防护义务。同时,帮工人自身也要量力而行,在施助过程中注意安全防范,切莫因“不好意思”或“赶时间”而忽视风险。否则,一旦发生意外,不仅身体受苦,自己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