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拓宽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线索的渠道,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26年,高新法院将进一步强化执行举措,持续加大执行悬赏力度,鼓励广大群众提供线索,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解决“执行难”,坚决维护司法权威,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屠先斌与被执行人王立新、杜延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黑0691执255号。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悬赏公告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立新,身份证号码22012********,男,197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海江镇长红村长富屯13号。
被执行人:杜延航,身份证号码23262********,女,197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海江镇长红村长富屯13号。
涉案标的额:本金1,112,162.46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
凡提供线索真实有效,促使本案债权全部实现,我院将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承诺,按照实际执行到位款项的10%支付赏金。
电话: 178*****
本院地址:大庆市龙凤区凤鸣路2号
本院郑重承诺,将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附悬赏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一)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二)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
(三)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线索的;
(四)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信息举报的;
(五)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励的;
(六)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近亲属的;
(七)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的;
(八)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九)举报时本院已经执行完毕的,以及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属于其他不应支付悬赏金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