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是为人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对于没有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子女应当予以赡养,但如果老人有较好的退休生活保障,子女还应给付赡养费吗?近日,大庆高新区法院对这样一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给出了答案……
退休职工诉子主张高额赡养费
老姜原系大庆某国有企业高级工程师,1995年与前妻离婚,婚生子大姜与前妻共同生活,老姜每月支付抚育费直至大姜独立生活为止。
离婚后,老姜很快另组家庭,再育一女儿小姜。因老姜怀疑大姜非其亲生,便与大姜多次发生冲突,彼此关系十分僵化。2025年6月,经某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老姜、大姜二人确系父子关系。

亲子鉴定虽解除了老姜的心病,但父子关系并未明显缓和。老姜特别偏爱女儿小姜,总是想方设法接济小姜,即使自己退休金每月达6700余元,仍要求大姜以月工资30%的标准向其支付赡养费。因双方意见不合,老姜诉至法院。
诉中拒向爱女主张赡养费
诉讼中,被告大姜辩称,其同父异母的妹妹小姜已经参加工作,对老姜也负有赡养义务,应该分担至少50%的赡养费。同时,老姜退休金每月6700余元,属于高工资退休人员,加上单位过年津贴等,足以满足生活需要,且有医疗保障,不应再向子女索要赡养费,而且自己孩子还在上中学,需支付教育费,自己的母亲及岳父母同样需要赡养,故应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法律规定,赡养父母是全体子女共同的法律责任,鉴于老姜仅向大姜主张赡养费,在庭审中,法官依法向原告老姜进行释法,告知相关法律规定及放弃权利的法律后果,但老姜仍坚持仅起诉其子大姜,拒不向女儿小姜主张赡养费。
法院:赡养义务不因退休金而免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纠纷案件非必要共同诉讼案件,父母选择向部分子女主张权利系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符合《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原则。本案中,经释明后原告老姜仍仅起诉儿子大姜,符合法律规定,无需追加他人作被告。
赡养老人是法定义务,该义务核心在于只要父母存在“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情形之一,子女就应履行赡养义务。本案中的老姜虽有较高的退休金,但年过七旬,缺乏劳动能力,且体弱多病,因此退休金难以完全满足其生活及可能面临的医疗等费用需要,故对其要求被告支付赡养费的诉求应予支持。
对于赡养费数额,应综合考虑被赡养人实际需求、当地生活水平、赡养人数量及经济能力等因素,但通常不得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低保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因此,老人有较高退休金时,子女还应给付适当赡养费。本案,基于原告子女及被告家庭负担较重的情况,最后法院综合认定,以每月支付400元赡养费为宜。
提醒:亲疏远近并非拒不赡养的理由
履行赡养义务不得附加条件,不能因父母与子女关系的亲疏远近而免除。另外,赡养并不以抚养为前提,两者之间不是相互依存的对向性关系。父母未尽抚养义务,不是子女不尽孝的正当理由。同样,即便父母有相对较好的条件,如退休金、存款、住房、医保等,也不能成为子女拒不赡养的正当理由。
对于赡养费数额的确定,法院一般会在父母提出的诉求范围内,综合考虑当地生活和消费水平、子女经济状况和家庭条件,以及父母的收入与支出情况、身体状况等因素,综合认定一个相对合理的赡养数额。
在此提醒,百善孝为先。赡养老人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社会公序良俗的重要体现。作为子女,应自觉履行赡养义务,让父母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同样,身为父母,也要秉持勤劳、节俭、智慧、善良的品质,在儿女成长道路上多给予相对平等的关爱和引导,多给子女创造和睦相处的家庭氛围。家庭成员之间要相互体谅、彼此珍惜、多加沟通,及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勿让子欲养而亲不待的遗憾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