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高新区法院执行悬赏公告(2026年第3期)

发布时间:2026-02-06 16:21:31


为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拓宽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线索的渠道,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26年,高新法院将进一步强化执行举措,持续加大执行悬赏力度,鼓励广大群众提供线索,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解决“执行难”,坚决维护司法权威,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关祥臣与被执行人大庆市龙宇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生效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5)黑0691民初467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关祥臣向本院提交悬赏公告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大庆市龙宇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区创业新街12号科技园(园区)C座2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7MA199BPH4P。

法定代表人:穆金鹏,该公司总经理。

凡提供线索真实有效,促使本案债权全部或部分实现,我院将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承诺,按照实际执行到位款项的15%支付赏金,案件标的144232.8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

举报电话:0459-6679621、17804598135

联系人:孙法官

本院地址:大庆市龙凤区凤鸣路2号

本院郑重承诺,将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二月六日

附悬赏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一)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二)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
(三)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线索的;
(四)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信息举报的;
(五)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励的;
(六)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近亲属的;
(七)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的;
(八)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九)举报时本院已经执行完毕的,以及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属于其他不应支付悬赏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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