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随着城镇化进程中的加快,农民工这支劳动大军大量涌现在城镇各个领域,特别是在建筑行业(以下所称农民工均指建筑行业农民工),为城市繁荣、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伴随而来的农民工讨薪难问题已经成为社会新型问题。特别是在近年来,农民工以极端方式讨薪等现象屡被新闻媒体曝光,农民工问题愈来愈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作为审判机关,法院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特别是讨薪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目前我国关于农民工的保障机制不够健全,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导致法院在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遇到诸多困难和困惑,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民工的维权。
一、2011年我院审理涉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基本情况及案件特点
我院高度重视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审理工作,2011年我院受理该类案件165件,审结160件,涉及农民工400余人,清欠农民工工资45万元。
除直接以拖欠民工工资纠纷为由提起诉讼的案件以外,隐含于拖欠工程款案件中的拖欠民工工资纠纷也较多。2011年,我院受理的涉及民工工资纠纷的165件案件中,其中有149件是民工直接以拖欠工资为由提起的诉讼,占此类案件受理总数的90.3%。值得注意的是,另外17件案由均是拖欠工程款纠纷的案件中,也涉及到拖欠民工工资纠纷。因此,隐含于拖欠工程款案件中的拖欠民工工资纠纷也较多。
民工单独起诉的少,多人联合起诉的多。2011年以来,我院审理的149件直接以拖欠工资为由提起诉讼的案件中,民工单独起诉的有85件,占此类案件总数的57%;两人及两人以上联合起诉的有64件,占此类案件总数的43%。与一般的民事案件相比,原告单独起诉的比较少,而多人联合起诉的比较多。
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的发生具有较强的季节性和规律性。结合以往的审判经验,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的发生时间,大多有一定季节性和规律性可循。所谓季节性,主要是指在每年的年底至次年的元旦、春节左右,以及农忙季节之前,会出现民工讨要工资的高峰。因为在这些时候,民工大都要忙着回家。回家的路费、给家里费用的贴补,都要依赖于打工的劳务费。所谓规律性,则主要是在建筑行业中,每个建筑工程竣工之时和之后,也会出现民工讨要工资的高峰。因为民工的流动性大、极不稳定,一项工程完工后,原有的建筑团队就有所变化,故民工们在这个时候都急着讨要工钱,以防以后无着落;而这个时候也正是建筑行业约定俗成的“秋后算帐”之时。同时,因为这个高峰时间会因不同建筑工程完工时间的不同而不同。
二、 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审理难点
1、人多且影响面大,易引发不稳定因素。此类案件多人起诉的较多,有些案件涉及民工人数在十人以上,此类案件的爆发期常在春节前后这一社会稳定敏感期,审理工作面临维稳压力。
2、量小却关系民生,易伤害群众利益。此类案件被拖欠民工资分摊到每位民工头上的并不高,一般在3000-5000元之间。但这笔工资与民工本人与家庭的生活息息相关。若不能高效、公正,保证被欠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到民工手上,将可能伤害这些弱势民工的利益和感情。
3、事急但程序不少,易引发上访事件。由于此类案件常涉及转包、分包、发包等环节,法律关系复杂,证据繁多,审理周期一般较长,这使得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带有一定的复杂性和实际难度,审理效率也受到限制。繁琐的诉讼程序,较长的审理周期,往往让民工们失去耐心,以上访、跳楼等极端方式解决问题,而工程承包方更是利用民工的弱势地位和国家对民工的保护政策,组织民工上访、静坐、闹事,引起政府和社会重视,以尽快解决纠纷收回施工款。因此,此类案件往往一起诉到院,就成为急案、难案,法院需要一并处理上访等问题。
三、审理涉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对策建议
1、审理中做到“早”、“快”、“先”。
“早”,即早介入工作,早了解纠纷情况。在信访工作中了解到群体性农民工工资纠纷苗头后,积极主动介入,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并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快”,即开辟绿色维权通道,快办案。立案庭在当事人起诉或申请时及时受理及时移送业务庭,同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争取多方位支持,防范不稳定事件;“先”,即优先办理和优先受偿,优先一般债务案件受理和办理,农民工工资优先于一般债务受偿。
2、及时采取先予执行和财产保全措施
在诉讼程序中,先予执行和财产保全是保护民工权益的两项重要手段。拖欠工资,事关民工生存。如前所言,农民工的工资被拖欠后,他们往往会面临生活困难的状况。为了保证农民工在诉讼期间的正常生活,法院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适当放宽先予执行的条件。另外,为了防止因某些居心叵测的用人单位或包工头利用诉讼期间抽逃资金、转移财产而导致法院裁判在执行中的落空,法院应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至于先予执行和财产保全的担保,可以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酌情减免。
3、加大依职权查明拖欠民工工资纠纷的力度
鉴于隐含于拖欠工程款案件中的拖欠民工工资纠纷较多的实际情况,法院在审理拖欠工程款案件时,应留意查明是否存在民工被拖欠了工资的情形;如果存在这种情形,法院在裁判时,应适度考虑被拖欠工程款一方的民工的利益。
4、组建专门的巡回法庭
考虑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往往因急于揽活无时间和精力打官司的实际情况,组建专门的巡回法庭上门服务不失为一个行之有效的好方法。可以组织专门的巡回法庭到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工地调查了解情况。此外,巡回法庭的派出时间应注意结合拖欠民工工资纠纷发生的季节性和规律性加以合理安排。应多在农忙前后、岁末年初及当地的大工程完工时派出巡回法庭。组织专门的巡回法庭,一方面,可以就地及时解决某些纠纷,避免纠纷的激化;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法院及时掌握相关情况,做好相应的准备,最大限度地方便民工起诉,加大通过诉讼程序保障民工合法权益的力度,以期能大面积地、真正地实现对涉及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的快速审理。
5、专门设立涉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立案点和导诉点
针对涉及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的特殊性以及民工普遍缺乏法律知识的现状,我们认为,有必要专门设立涉及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的立案点和导诉点。设立专门的立案点,有利于集中处理此类起诉,方便农民工提起诉讼,尽量做到“快立”。设立专门的导诉点,主要是为了能辅助农民工正确地理解并顺利进入、进行诉讼程序,避免不必要的时间、精力和物力的浪费,引导农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设立专门的导诉点,还可以起到方便农民工咨询相关法律问题的作用,具有很强的实际意义。
6、加强法制宣传,提升农民工的法律意识。
加强法制宣传,从帮助农民工树立基本的法律意识入手,强化农民工的维权意识,是一项必须长抓不懈的工作。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主动提供延伸服务,是落实“司法为民”要求的具体举措。一方面,要通过法制宣传普及法律知识,使农民工懂得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和诉讼知识,强化民农工的维权意识,使他们变被动为主动,勇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近期效益来说,这可以引导农民工正确地通过诉讼追回被拖欠的劳动报酬,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长期效益来看,籍此向农民工灌输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理念,从源头上防止此类纠纷的发生及恶化则更为重要。另一方面,要通过法制宣传督促用工单位自觉规范自己的用工行为,防止主观上出现偏差,这也有利于减少涉及民工工资纠纷案件的发生,有利于从根本上维护广大农民工的根本利益。就具体措施而言,主要包括以下两种:(1)在审理涉及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时,允许甚至号召更多的农民工到庭旁听,充分发挥以案说法的作用。(2)在涉及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较多的地方,可以有针对性地开展一些法律讲座,为农民工或有农民工的家庭讲解相关法律,包括具体案例、农民工的权利义务、解决纠纷的途径及程序等等,并可以解答农民工提出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