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关于督促违反限制消费令乘坐飞机被执行人
主动到案接受处罚并履行义务的公告
为切实维护司法权威,捍卫法律尊严,严厉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针对部分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乘坐飞机等高消费行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责令下列被执行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主动到本院执行局就自身违反限制消费令乘坐飞机等违规行为进行报告并接受处理。逾期未报告或虚构事实进行报告的,本院将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违反限制消费令规定人员名单
任烜杰 身份证号:232302********1717
闫 豹 身份证号:342222********0871
张际鹏 身份证号:222404********0216
孙文富 身份证号:230621********3650
沈伟华 身份证号:330421********1517
本院设立执行案件财产线索接转中心,接受社会公众对被执行人违反限消令行为及财产线索的举报,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绝对保密,对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且符合悬赏执行条件的,将按规定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报到地址:大庆市龙凤区凤鸣街2号
举报电话:0459-667963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