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景殿春与被执行人林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黑0691执恢41号。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悬赏公告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林义,男,汉族,1971年5月8日出生,住大庆市龙凤区东风路102号瀚城星苑小区C-1号3门402室,公民身份证号230602197105084416。
涉案标的额:本金774000元、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
如有关人员提供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申请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申请人承诺自愿支付执行回款的25%的悬赏金。
电话:0459-6679997、17804598176
本院地址:大庆市龙凤区凤鸣路2号
本院郑重承诺,将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