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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快报|大庆一男子酒驾闯祸怕担责 自作聪明再饮酒 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5-07-11 10:03:04


网上有段子说

酒驾后再饮酒,交警就没辙了

没想到还真有“大聪明”信了

大庆一男子酒后驾车发生事故

离开现场回家后故意再次饮酒

企图逃避处罚

最终适得其反

近日

大庆高新区法院对这起醉驾案件

进行了公开宣判

……

1源起:酒后挪车入库出事故

2023年8月31日傍晚,崔某驾车到让胡路区某饭店与朋友就餐。席间,崔某喝了些白酒。

饭后,代驾司机将崔某送回其居住的高新区某小区。经崔某同意,代驾司机将车停在案涉小区内一学校停车场,然后离开。

崔某下车后并没走,而是自行坐到主驾位置,欲将车停至自家地库。在短距离驾车过程中,剐蹭到旁边的吉普车、撞损学校的拦车杆,并与学校保安发生激烈争执。之后崔某离开现场,驾车至自家地库。

2逃责:到家后故意二次饮酒

崔某回到家后,因害怕承担法律责任,故意再次饮酒。随后,民警在崔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

经事故责任认定,崔某负全责。经酒精检测,崔某血样乙醇含量为203.2mg/100mL。案发后,崔某家人赔偿了学校及对方车主损失,取得谅解。

另查明,案涉小区共有三处出入门,分别为南门、西门、北门。小区内分多个组团,每个组团均有门岗,相对独立。小区内主路周边有银行、超市、学校、幼儿园及若干商店等,其中学校位于B组团和C组团之间。

3辩解:多种理由为自己脱罪

诉讼中,被告人崔某辩称,自己只是将车挪进地下车位,并无犯罪故意,故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辩称,崔某系在不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挪车回家后再次饮酒,故血样中酒精含量无法证明其挪车时的酒精含量;另外,此小区属封闭小区,不应认定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崔某无罪。

4法院:短距离醉驾肇事构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关于辩护人认为案涉地点为居民小区相对封闭空间,不宜认定为“道路”的辩护意见。经查,崔某醉酒驾车由学校南门行至A组团地库。该行驶路段位于居民居住的D组团、E组团与生活超市、若干商店等商服之间,并设有限速等交通标识。虽然案涉小区在物业管理上以“封闭小区”对外宣传和通知,但实际上该小区西门道闸长期处于开启状态,南、北门道闸在交通高峰期也会开启,允许社会车辆进入该小区且无需登记。交警部门在该路段多次处理违停案件、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足以证实涉案路段具有“公共性”,应认定为“道路”,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崔某无危险驾驶故意,且存有二次饮酒,故鉴定意见不具有客观性的辩护意见,经查,崔某在大量饮酒下驾车撞坏学校栏杆,并与他人发生争执,踢踹他人后驾车驶离现场,显然具有危险驾驶故意。其明知在交通事故未解决前他人可能报警,回家后仍选择再次饮酒,逃避法律追究意图明显。根据《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规定,为逃避法律追究,在提取血样前故意饮酒的,可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故法院对此辩解及辩护不予采纳,依法作出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崔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短距离醉驾是否构成犯罪,需考量道路“公共性”及是否发生事故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本案被告人崔某酒后短距离驾车发生事故后离开现场,妄图以事后喝酒混淆视听,这种耍小聪明的行为,终究难逃法网。法院根据其被查获时的酒精含量进行定罪量刑,结果让被告人适得其反,“醉”上加罪。在此提醒,广大司机一定要坚守原则底线,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切勿挑战法律、触碰红线,否则将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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