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争吵,一方用菜刀威胁、将对方推下楼梯、用暖水瓶砸向对方头部,认为这并非是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首次起诉离婚不应得到法律支持,果真如此吗?近日,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这样的一起涉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并给出了最终答案……
原告姜某(女)与被告厉某(男)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6年12月份相识,相处一年半后,二人登记结婚。婚后第三年,二人婚生一女。
2024年6月,因对丈夫感到绝望,姜某便产生离婚的想法,并从夫妻二人共同居住的房屋中搬出。同年10月,姜某将对方诉至法院,坚决要求离婚。
庭审中,姜某诉称婚姻前十年,对方频繁对自己实施家庭暴力,后十年一再选择忍让,对方暴力虽有所减少,但仍存有持菜刀威胁,将其推倒从楼梯上滚落等行为,尤其在2023年3月的一天,还用暖水瓶砸向其头部。为此姜某还曾产生轻生念头,但因考虑到孩子就放弃轻生,故坚持要求离婚。
对原告上述陈述暴力行为,被告均予认可,但辩称,离婚导火线是自己向原告扔了暖瓶,但这并非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再说,双方具有一定感情基础,目前并未达到感情破裂程度;还有,孩子虽已大但尚未成家,如判决离婚,则会影响孩子今后婚姻、就业及生活等,故不同意离婚。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离婚需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为前提。
本案的原、被告婚姻,前十年常发生争吵,后因姜某忍让才有所减少,但争吵中厉某仍存有对姜某实施暴力,曾将对方推下楼梯、用菜刀威胁、用暖水瓶砸向对方头部,上述行为均超过夫妻吵架的正常限度。
被告厉某虽在庭审中表示不同意离婚,并认为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性,但姜某在知晓厉某心意后仍坚持离婚。据此,法院认为姜某与厉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姜某要求与厉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审判实务中,对于初次起诉离婚,又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人民法院本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原则,根据案件事实情况可能判决不予离婚。但对于存在家庭暴力等离婚法定事由的,即便是初次起诉离婚,但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实施家庭暴力也是判定离婚与否的法定事由之一。
家庭暴力不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更是破坏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的危险因素。因此在离婚诉讼中,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即便施暴方表示坚决悔改,不同意离婚,但若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判决准许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在此提醒,在婚姻中,双方要珍惜这来之不易的缘分,要远离家庭暴力,不要成为家暴的施暴者,否则婚姻将走到尽头。另外,还要对家暴坚持零容忍, 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每一次不敢反抗、不敢发声的沉默,都是对家暴的一种极大纵容,迎来的将是无休止的家暴。若遭遇家庭暴力,要及时向社区、妇联、公安等部门寻求帮助,并同时留存好家暴视频、报警记录、医院诊疗记录、照片等相关证据,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向家暴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