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上,
可随意发布侮辱、诽谤他人信息吗?
NO NO NO !!!
如果肆意发布不当言论,
稍不注意,
轻者构成名誉权侵权,
承担民事责任,
及治安处罚等行政责任。
情节严重的,
还将构成刑事犯罪!!!
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此再次强调,
网络绝非法外之地!
大庆一男子在网络上发布不实信息,因情节严重而被受害人自诉至法院。2024年7月31日,大庆高新区法院对这起利用自媒体诽谤他人的刑事案件进行了审理和宣判……
原来,在2023年1月中旬至2024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在抖音网络平台上利用“大海XXX”、“茶X”等账号,在快手网络平台上利用“大X”、“舍得XXX”等账号,断章取义、捏造事实,陆续发表了10余篇内容为“王某某与他人伪造签字,诈骗张某钱款”等贴文和视频,对自诉人王某某进行诽谤。
上述10余篇贴文信息被浏览次数均超过5000次,在网络上被大量转载、讨论,引起网友对自诉人的诋毁。
自诉人王某某以被告人张某犯诽谤罪向法院提起自诉。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意识到错误,主动向自诉人赔礼道歉,删除相关贴文,并作出相应保证承诺不再犯,最终取得了自诉人的谅解。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在网络平台上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自诉人,致使相关信息被大量阅读、转发,严重影响了自诉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诽谤罪。
鉴于被告人具有真诚悔罪、向自诉人赔礼道歉、删除不实贴文、取得自诉人谅解等情节,经综合考量,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诽谤罪,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被告人张某认罪服法,表示真诚悔过。
本案是一起利用互联网媒介诽谤他人构成诽谤罪的典型案例。近年来,伴随互联网迅速发展,一些人不当利用自媒体,错误地认为网络是法外之地,可通过断章取义、捏造事实、散布虚假信息来误导网友,以此达到自己的目的,其不仅严重扰乱网络公共秩序,还严重地损坏了他人的名誉。
对于网络诽谤行为“情节严重”的认定,法院往往根据虚假信息具体形式、传播范围、造成严重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本案被告人在网络平台发布多篇虚假贴文和视频,损害自诉人名誉,浏览量超过5000次,引发网友对自诉人大量负面评论和侮辱性言论,影响恶劣,符合《“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据此,法院以诽谤罪对被告人进行定罪。
同时,裁判要兼顾法理与情理,确保案件处理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案被告人在审理中深刻反省、具有悔罪表现,且已删除不实贴文和视频,努力消除了网络诽谤信息对自诉人的不良影响。另外,还赔礼道歉,取得了对方谅解,鉴于上述情节,法院遂对其作出免于刑事处罚。
法官提醒,互联网绝不是虚假、负面信息的“温床”。言论自由不能突破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底线,网络发布不实信息损害他人名誉,不仅要承担民事、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将涉嫌刑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网络暴力、净化网络空间的治理,需要广大网友共同努力,因此广大网友们,要务必遵守法律法规,文明健康上网,如遭受他人恶意诽谤或网络暴力,可第一时间收集好证据,拿起法律武器,通过刑事自诉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严打网络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即构成诽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