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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场竞技 打羽毛球误伤队友谁之过

发布时间:2024-06-05 16:16:34


因为共同的爱好,便相约打羽毛球。结果在比赛双打过程中发生了意外,一方在接球时,球拍误伤打到了同一场地的另一方脸上,造成对方受伤谁之过,责任谁来担?近日,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并通过调解方式给出了答案,化干戈为玉帛,让双方恢复了原先的友情。

同场竞技伤队友

原来,大庆一未成年人小张,是一名羽毛球的爱好者,其在打球过程中结识了许某。

2024年4月5日下午,小张便约许某等四人,一同来到大庆一羽毛球馆进行健身活动,打羽毛球比赛,小张和许某被分到了同一组,其他两人为另一组,开展双打比赛。

在比赛过程中,许某在接对方发射的羽毛球时,不慎用羽毛球拍击中了同队的小张脸部,导致小张脸部受伤,前门牙缺失、右侧牙齿折裂。

事发后,许某等人陪同小张前往医院进行了治疗。后经医院诊断,结论为建议18周岁以后进行种植修复,住院花费2000元。

责任承担惹争议

后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小张将对方许某诉至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000元。

此案由该院民事审判庭庭长贾彪承办。在诉讼中,原告小张认为,被告存有重大过错,因为事发时原告在前、被告在后,被告看到原告已站在其面前,还采取进攻,故其应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许某辩称,自已无过错,自己是为了挽救球的过程中正常打球行为,是属于体育竞技过程中的正常行为,根据自甘风险原则,后果应自负,被告不应当承担责任。

调解补偿化干戈      

案件受理后,因双方争议较大,且原告还另行主张18周岁后种牙费用,再加上被告拒不赔偿,导致庭前调解失败。

庭审如期进行。通过双方举证质证,主审法官贾彪从诉源治理角度,对双方进行释法明理,重在解释民法典关于“自甘风险”原则规定,指出羽毛球作为典型的对抗性体育运动,属“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

作为羽毛球爱好者,原告对于比赛中可能出现的相关风险,其应有所认知和预见,但仍参加比赛,应认定为“自甘风险”。

而许某为获得比赛得分击球,是该类运动的正常技术动作,且不存在明显违反比赛规则的情形。因此不应认定许某存有重大过失。

经多轮调解,许某出于对队友的关心,考虑受害方为未成年人且牙齿问题不可逆,其最终同意给付2000元作为补偿并诚恳致歉。至此,这起尖锐矛盾得以圆满化解。

据悉,大庆高新区法院始终把坚持好、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放在首位,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持续深推诉源治理工作,推行全程调解工作机制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着力寻找和抓住矛盾争议关键点,注重情法理相融合,并不断探索和创新各种解纷技巧和经验,全力从根源上解纷,化干戈为玉帛,确保“三个效果”有机统一,优化营商环境,助推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参加文体活动要量力而行

法官说法:

办理该案的法官指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自甘风险”原则适用以下条件:文体活动具有一定危险性,并且这种危险是按照一般正常智力水平可以预见的,比如篮球、足球、游泳、滑冰等竞技性体育运动。行为人参加活动是为获得某种利益而面临危险,如为荣誉、健康从事具有危险性的文体活动。损害后果可避免,如不参加篮球比赛就不会受伤,而自己明知可能受伤还要参加比赛。

在此提示,广大群众和小朋友们,在参加具有风险的文体活动时,务必要充分了解活动规则,熟悉场地,做好安全保护措施,量力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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