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人民法院案例库是最高院推出新的“公共法律服务产品”,其收录的案例是经最高院审核,被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2024年2月27日正式上线,其给全国法院法官办案提供了更加权威、更加规范、更加全面的指引。
最高院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这对促进统一裁判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高院对于人民法院案例库的相关工作要求和省法院“一要二统三抓实”工作思路,增强法官对案例库学习与运用,切实用好案例库,从4月8日起,高新区法院决定开展“院庭长领学人民法院案例库”活动,实行双周常态化工作机制,由院庭长挑选分管条线领域典型案例进行领学、解读,分享他们对于案例的见解。
按照品牌争创总体思路,高新法院制定了活动方案,成立领导小组,下设活动办公室,并从活动目标、活动形式、组织程序、评估反馈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范,明确了进度时限和人员排期,确保优质高效推进,促进审判质效再提升。
今天,我们推出第四期,由全省审判业务专家、高新区法院副院长魏彤主讲,题目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的裁判要点和审判思路》。
为贯彻落实好最高人民法院部署要求,提升干警对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应用与学习水平,充分发挥案例库在审判工作中的价值作用,统一裁判尺度,5月30日,大庆高新区法院举行第四期“院庭长领学人民法院案例库”活动,全省审判业务专家、区法院副院长魏彤结合人民法院案例库中民事领域交通事故纠纷中的典型案例,以领学形式为干警们 讲解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裁判要点和审判思路。班子成员、员额法官及法官助理参加了领学会。
在领学活动中,魏彤首先介绍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总体工作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随后,从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精选10件典型案例,从裁判要点、基本案情、裁判结果及裁判理由逐一进行解析,重点讲解了出借机动车号牌给他人使用的法律后果、受害人特殊体质是否属于减轻侵权人责任的要件、危险货物运输机动车交通事故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被保险机动车年检合格但事故发生时不合格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免责的情形、庭后受害人死亡能否成为减少赔偿金理由、交强险和商业三者责任保险中“第三者”如何认定等司法实务中热点难点问题。
在讲解中,魏彤还结合多年审判经验,重点讲解传授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裁判思路和审判工作经验,指出应首先确定诉讼参与人,尤其驾驶员与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不一致时,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纳入诉讼主体中,如车辆挂靠于其他公司,被挂靠公司也应纳入诉讼主体中。其次,还应确认各赔偿主体的赔偿顺序,具体包括第一查保单、第二查事故、第三查赔偿主体。再次,还应充分运用类案检索、法答网和案例库平台,查找相关案件的裁判,力争统一裁判尺度,努力实现裁判“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最后,魏彤还讲解了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的疑难问题,具体包括如何认定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网约车发生事故时如何认定平台公司的责任、未投保交强险的试驾车辆致人受损时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主体等。
活动结束后,干警们纷纷表示,此次讲解,针对性强,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力的指引,统一了裁判思路。还有,通过领学形式,不仅学深悟透了入库案例的裁判要点,还学到了院庭长丰富的办案经验,拓宽了办案视野,提升了审判能力,必将助推审判质效再上新台阶。今后,将以“力争让自己审理的案件进入案例库”为目标,继续深挖自己审理的案件,着力打磨精品案例,并把案例编报作为总结执法办案经验、提升司法能力的重要抓手,及时总结审判执行经验,不断提升审判能力和水平,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典型案例是最好的法律教科书。下一步,大庆高新区法院将紧紧围绕“一要二统三抓实”工作思路,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并以“三争”晋先为抓手,持续开展活动,狠抓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常态化开展“院庭长领学人民法院案例库”活动,全力调动干警挖掘培育指导性案例、参考案例,努力打造一批示范性、引领性案例,实现裁判尺度相对统一,深推诉源治理工作,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