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拓宽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线索的渠道,更好的维护法律尊严,树立司法权威,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诚信社会环境,2024年,高新法院将进一步强化执行悬赏公告措施提升执行力,继续发布执行悬赏公告,持续开展执行悬赏活动,鼓励广大群众提供线索,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化解执行难题,让被执行人处于全社会的监督下,促使其履行债务。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徐爽与被执行人张慧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黑0691民初32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悬赏公告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慧伟,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30121197207023026,1972年7月2日出生,住大庆市开发区富民街盛景公寓2单元1904室。
涉案标的额:206420元及迟延履行金。
如有关人员提供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申请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按支付执行回款的10%兑付悬赏金。
电话:0459-6679908 17804598091
本院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凤鸣街2号。
本院郑重承诺,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附悬赏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一)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二)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
(三)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线索的;
(四)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信息举报的;
(五)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励的;
(六)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近亲属的;
(七)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的;
(八)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九)举报时本院已经执行完毕的,以及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属于其他不应支付悬赏金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