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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高新区法院执行悬赏公告(2024年第5期)

发布时间:2024-01-06 09:51:38


为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拓宽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线索的渠道,更好的维护法律尊严,树立司法权威,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诚信社会环境,在新的一年里,高新法院将进一步强化执行悬赏公告措施提升执行力,继续发布执行悬赏公告,持续开展执行悬赏活动,鼓励广大群众提供线索,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化解执行难题,让被执行人处于全社会的监督下,促使其履行债务。

本期悬赏公告内容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于浩与赵海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23)黑0691执1936号。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23)黑0691民初159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于浩向本院提交悬赏公告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赵海涛,男,公民身份证号:230229198605165418,户籍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龙祥路世纪唐人中心3号2门1604室。

涉案标的额:30275元。

如有关人员提供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申请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申请人承诺自愿支付执行回款的30%的悬赏金。

电话:0459-6679701 17804598275

本院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凤鸣街2号

本院郑重承诺,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六日


附悬赏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一)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二)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

(三)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线索的;

(四)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信息举报的;

(五)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励的;

(六)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近亲属的;

(七)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的;

(八)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九)举报时本院已经执行完毕的,以及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属于其他不应支付悬赏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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