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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高新区法院执行悬赏公告(2024年第1期)

发布时间:2024-01-01 09:48:24


为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拓宽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线索的渠道,更好的维护法律尊严,树立司法权威,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诚信社会环境,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化解执行难题,高新法院在新的一年里将继续发布执行悬赏公告,持续开展执行悬赏活动,鼓励广大群众提供线索,让被执行人处于全社会的监督下,促使其履行债务。

本期悬赏公告内容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忠华、徐桂荣、李萍萍、李浩然与被执行人葛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黑0691执791号。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黑0691民初311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悬赏公告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葛军,男,汉族,1970年3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1197003203116,住大庆市让胡路区红卫星1-6号楼2单元102室。

涉案标的额:本金30082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凡提供线索真实有效,促使本案债权全部部分实现,或通过所提供的线索使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我院将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承诺,按照实际执行到位款项的5%支付赏金。

联系电话:18745956788 17804598161

本院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凤鸣街2号。

本院郑重承诺,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一日


附悬赏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一)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二)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

(三)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线索的;

(四)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信息举报的;

(五)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励的;

(六)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近亲属的;

(七)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的;

(八)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九)举报时本院已经执行完毕的,以及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属于其他不应支付悬赏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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